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4:58【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申请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气象短信) | 基本编码 | 1110062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申请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气象短信) | 实施主体 | 区气象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