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4:59【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对渔船休(禁)渔补贴的给付 | 基本编码 | 1110058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对渔船休(禁)渔补贴的给付 | 实施主体 | 区农林局 | ||
实施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函〔2013〕196号)第一条 指导思想:实施南海伏季休渔和珠江流域禁渔期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各负其责,在休(禁)渔期向休(禁)渔渔民发放生活补助,对因执行休(禁)渔制度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缓解渔民生活困难,维护渔区稳定。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保留,每年根据省市下发文件开展补贴发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