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4:58【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定点供穗生猪奖励补贴 | 基本编码 | 1100190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定点供穗生猪奖励补贴 | 实施主体 | 区农林局 | ||
实施依据 | 广州市农业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定点供穗生猪养殖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2016〕131号) 第五条 申请定点基地的生猪养殖经营主体须经工商登记注册。其投资、合作或者属下有多个养猪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由总部申请定点基地。 第六条 申请定点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年出栏生猪规模20万头以上,其他经营主体年出栏生猪规模2万头以上。 (二)申请单位对供穗生猪的数量承诺,年供穗生猪1万头以上。 (三)申请单位对定点供穗生猪的质量安全进行承诺。申请单位的养猪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没有查出盐酸克仑特罗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养殖管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与防疫等要求,养殖档案真实、完整,并建立生猪违禁药物自检等制度,明确1名违禁药物自检负责人。 (四)申请的养猪场应位于非生猪禁养区,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养猪场建设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