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02【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 基本编码 | 1100042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 实施主体 | 区民政局 | ||
实施依据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穗民〔2015〕 200号)第五条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