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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民政局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01【浏览字号: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基本编码 1100045001 实施层级 市、区
子项名称 解除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主席令第10号)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条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备注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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