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区民政局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01【浏览字号: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基本编码 1100045002 实施层级 市、区
子项名称 撤销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区民政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主席令第10号)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备注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2016 © 版权归188bet注册 所有

传真:86-20-84986646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41711号-3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网站标识码:44011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