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35:00【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付 | 基本编码 | 1190137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付 | 实施主体 | 区民政局 | ||
实施依据 | 1.《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126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2.《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粤民优〔2010〕1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