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52【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服役期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拨付 | 基本编码 | 1190133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费、服役期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拨付 | 实施主体 | 区民政局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修正)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