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52【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代收代缴出租屋综合税 | 基本编码 | 1110047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代收代缴出租屋综合税 | 实施主体 | 区来穗局 | ||
实施依据 |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调整如下: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受税务部门委托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