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14:34【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基本编码 | 1100007000 | 实施层级 | 市、区 |
子项名称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主体 | 区教育局 | ||
实施依据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