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14【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基本编码 | 1110073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实施主体 | 区卫生计生局 | ||
实施依据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3.《广州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优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流程的通知》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