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14【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 基本编码 | 1190148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一孩、二孩生育登记 | 实施主体 | 区卫生计生局 | ||
实施依据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 第六条 生育登记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第七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