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7-12-08 16:52:13【浏览字号:大中小】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 基本编码 | 1190141000 | 实施层级 | 区 |
子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 实施主体 | 区卫生计生局 | ||
实施依据 | 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2.《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
备注 | 拟纳入市区统一标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