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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息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出租项目招标公告(网上竞投)

来源:东涌镇发布日期: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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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受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委托,定于2021年3月2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在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的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出租项目进行网上招投标,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交易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个人和单位报名竞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类型及面积:  市场约4800平方米,墟日摊位约1300平方米。

  (二)标的物所在位置: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颂德路11号   。

  (三)资产使用范围:  商业,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    。

  (四)租赁/承包期限:5年3个月18天 ,自 2021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免租期/基建期: 无 。

  (五)交易底价:  230万元/年  。

  (六)租金递增方式:   三年递增5%   。

  (七)租金收取方式:   租金按年为一期收取,每期的前10日以现金方式或转账方式交付当期租金    。

  (八)交易保证金为¥100万元,以转账(含网上转账,不接受现金存款)形式于 2021 年  2 月22日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缴纳;各竞投报名人可在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进行注册及报名,保证金账号:666569920459系统随机生成(竞投报名人通过注册及报名申请后,经镇街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获得随机保证金账号,一个保证金账号对应一个竞投人),保证金交纳银行:中国银行东涌支行,账户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各竞投报名人凭网上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系统将以此随机账号识别竞投人身份。报名以保证金款项到账为准,请各竞投报名人提前交纳保证金,跨行转账提前24小时以上,同行(中国银行)转账提前2小时以上,否则因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而影响报名,后果自负。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账,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即出现委托交款的情况,委托交款人与被委托交款人双方需在开标前到交易站办理款项确认手续,否则如有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包括取消招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等)。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未能中标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予以原额无息退回缴纳账户;若竞得人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九)合同履行保证金为¥100万元,在竞得人竞得资产后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注:投标人竞投中标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多出部分退回缴纳账户)。

  (十)合同签订后  1  天内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拖欠租金 30  天后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后按每天  1 ‰计算违约金,合同期满后  5  天完成场地清理。

  (十一)交易所需的税费由  乙方  承担。

  二、竞投人(单位)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  石排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石排市场面积约4800平方米包括:市场内商铺面积、市场外铺面积、市场内档位面积及市场内人行通道面积(现状为准);

  2、墟日摊位面积约1300平方米包括:不包括原有路口位面积、牌坊以西面积、石排村治安队门前面积及石排村民委员会门前面积,原有摆卖面积;

  3、墟日摆卖时间仅限于农历初二、初七、十二、十七、廿二、廿七早上至下午3时。

  4、乙方可使用原有水表及电表,租期内所发生的水费及电费由承租方承担;若水电需增容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费用,甲方可协助。

  5、中标价为不含税价,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未经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不能改变商铺及摊位用途;

  6、合同履行期间,市场商铺、市场内铺至外铺及墟日摊位范围卫生、市场旁边公厕、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等由乙方负责,包括全面卫生清洁和保洁、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下水道清理及污水处理要达标等;

  7、商铺的装修,市场天面补漏,市场内的设备维护、检测、保养(如闸门维护等)、年审等所有费用及手续都由承租方负责,市场原有固定建筑物不可改建,空地位置禁止搭建建筑物或堆放杂物;

  8、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存放、生产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噪音不得超标等;

  9、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征地、村规划建设及旧村改造时,所有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上级有文件规定属乙方的补偿款除外。

  10.若遇原租户全部(或部分)资产未如期退场而导致发包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期交付给新中标人使用的情况时,不视作发包方与新中标人双方违约,按以下办法处理:(1)经发包方与新中标人协商一致,同意先交付能交付使用的部分资产开始收租,其余部分待能交付使用时再开始收租的,双方可签订合同;(2)协商不一致的,可延迟至全部资产能交付新中标人使用日再签合同。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中标后60天仍未能签合同的,新中标人有权提议终止交易,不视作双方违约,发包方退回交易保证金给新中标人。发包方有权根据原合同相关条款追究原租户因逾期退场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法律责任。

  11. 具体约定,请参看村提供的《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合同》(附件1:《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合同》)。

  三、报名及咨询

  (一)本次项目采用网上在线报名,网上在线竞价方式,竞价阶梯为5万元/年,按照价   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人可于于 2021 年  2 月22日至 2021 年 2 月 26  日在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进行注册及报名或到南沙区中国银行进行在线报名或咨询(节假日除外或与银行对外办公时间一致)。

  (二)报名资料:竞投人在线报名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等)。

  (三)报名流程指引:请参看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标题栏右侧的“资料下载”中的“在线交易操作视频指南-在线报名和查看保证金账号”。

  (四)注意事项:

  1. 报名以保证金款项到账为准,请各竞投报名人提前交纳保证金,跨行转账提前24小时以上,同行(中国银行)转账提前2小时以上,否则因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而影响报名,后果自负。

  2.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即出现委托交款的情况,委托交款人与被委托交款人双方需在开标前到交易站办理款项确认手续,否则如有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包括取消招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等)。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

  3.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招标公告》所有条款,否则,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又实际报名了的,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竞投人自负。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 中标人(单位)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本《招标公告》二、竞投人(单位)准入报名条件)由发包方进行审核,并且发包方于竞投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报名资格确认证明》上交给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经发包方审核,若第一中标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由第一中标人中标;若第一中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则取消其第一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交易保证金,此次项目终止。是否重新组织交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若只有一个竞投报名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其为中标人。

  四、竞投须知

  (一)通过网上在线报名并成功缴纳保证金的竞投申请人,请于 2021  年  3月 2日 9  时 30  分至 10  时 30  分,依各自账号自行登录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在右侧标题栏中“我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我的交易”,然后点选“在线竞价”进行网上在线竞投。

  竞投人通过网上在线报名并成功缴纳保证金,视为竞投人同意按底价出价。竞投人中标后以未出价为由拒绝承认中标结果的,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 竞投申请人自行负责网上交易账号安全,自行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竞投操作; 若因个人操作、网络或者竞投操作工具(电脑、手机等)等原因导致的,不能如期地、正常地进行网上竞价操作的,后果自负。

  (三) 网上在线竞投时,各竞投人自行掌握好时间,竞投结束时间一到,系统马上终止竞投,过时不候。

  (四)若网上竞投时间结束后依然没有产生中标人,即所有竞投人一次都没有参与网上竞价的,项目依然为底价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处理:

  1.报名参加竞投的竞投人中,存在 按《东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或合同约定有优先权的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享有优先中标资格:

  (1)如优先权人为一人,则具有优先权的竞投人自动中标;

  (2)如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为多人,则在具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中通过摇珠确定中标人;摇珠时间以交易站通知为准,各竞投人可参与现场摇珠活动,若竞投人没有出现在摇珠现场,则视为竞投人放弃监督权,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活动如期举行。

  (3)竞投人主张本人在竞投中有优先权的,需在竞投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优先资格证明给交易站(相关资格证明:如原合同,户口簿及优先资格声明书要求发包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未在期限内提交优先权相关证明材料,过后再主张优先权的,按无优先权处理。

  有优先权的竞投人声明放弃优先权的,按无优先权处理。

  (4)优先权顺序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顺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

  第二顺位:原承租人在上一合同期合同约定的优先权(原承租人上一合同期合同没有约定优先权的,不作优先权处理);

  第三顺位: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发包人发包时声明的优先权。

  优先权按上列顺位排列,上一顺位不存在优先权人才轮到下一顺位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同一顺位存在多个优先权人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中标人。

  2.报名参加竞投的竞投人中不存在优先权人的,将以在交易站现场摇珠方式来确定中标人,摇珠时间以交易站通知为准,各竞投人可参与现场摇珠活动,若竞投人没有出现在摇珠现场,则视为竞投人放弃监督权,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活动如期举行。

  3.按前款方式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承认中标结果拒绝履行的,按竞投人放弃成交权处理,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在线竞价操作指引:请参看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标题栏右侧的“资料下载”中的“在线交易操作视频指南-在线竞价”学习小视频或可依各自账号密码登录后在右侧标题栏中“我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我的交易”中点选“模拟竞投”进行模拟竞投操作。

  五、实地查看

  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有意投标者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了解基本情况。

  六、特别声明

  (一)本站组织的交易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标的物现状由其权属人以书面形式向本站提供。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详细了解现状(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瑕疵引起的问题,本站不承担责任。

  (二)竞投人如果对交易保证金归属有争议的,或对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本站不承担责任。

  (三)交易如仅有一个报名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其为中标人,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

  (四)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招标公告》所有条款,一旦成功报名并且成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本招标公告所有条款;无论因个人、网络或者竞投操作工具(电脑、手机等)等问题导致的不能正常竞价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均由竞投人自行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本站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8.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竞投人相互串通竞投的;

  2.竞投人采用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物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情况的;

  4.竞得人竞得标的物后反悔的(包括拒绝签订确认书、拒绝签订合同、无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5.网上竞投时间结束后依然没有产生中标人的,即所有竞投人一次都没有参与网上竞价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竞得人在确认竞得结果后,如要放弃该标的物成交权,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当标的物权属人按照规定的流程,通过本站连续开展二次公开招标,仍出现流标、废标现象的,由标的物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本站同意后,以不低于原来确定的底价进行协商交易,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本站备案,并及时在“三资”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九)有关出租方或承包方的资产信息均由出租方或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出租方或承包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应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查,对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自行调查了解,独立做出交易判断。交易双方对交易合同条款均经过慎重考虑,对条款没异议,均为自愿签订。交易双方如果产生任何纠纷,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 石排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联系人:  冯锡强    联系电话: 13602286600

  交易机构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联系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B座三楼

  联系人: 陈小姐,李小姐    联系电话: 020-84919873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2021年2月7日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石排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投得甲方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概况

  1、乙方租赁甲方的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坐落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颂德路11号,石排村市场面积约4800 平方米【包括:市场内商铺面积、市场外铺面积、市场内档位面积及市场内人行通道面积(现状为准)】,墟日摊位面积约 1300 平方米【不包括:原有路口位面积、牌坊以西面积、石排村治安队门前面积及石排村民委员会门前面积,原有摆卖面积、公共通道面积、商住宅出入通道面积等】(以下简称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

  2、乙方对甲方出租的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的权属等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承租。

  3、租赁期间,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仅用于 商业 用途,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排村的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如乙方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交付、开业及停业

  1、本合同下的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期限为 5年3个月18天,自 2021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26年6 月30日止。

  2、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现状将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交付给乙方使用,同时保证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在交付时是适租的。

  3、甲方向乙方交付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的时间为2021年 3 月 13 日,实际交铺时间以甲方发出的《收铺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4、乙方应在《收铺通知书》规定的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交接日起 10 天内,携《收铺通知书》内注明的相关资料及费用到甲方处办理收铺手续,并在《收铺通知书》上签署确认,如乙方未带齐相关资料及缴交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由此造成逾期收铺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签署《收铺通知书》视为乙方已接收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并确认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是适租的。

  5、乙方签署《收铺通知书》后,没有免租期。

  6、如乙方未按本条第4款的约定按时办理收铺交接手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乙方开业后不得无故擅自停业,如无故出现超过 30 日未开门营业的情况,视为乙方停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改正,甲方经二次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合同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竞标时交纳的竞投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竞投保证金转作合同履约保证金,竞投保证金与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度不相符的,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 10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补足交纳,以确保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

  (2)租赁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待乙方付清租金及各项杂费并完好移交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后 15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收取了合同承租范围内的商户的押金的,应按所押金额双倍赔偿给商户;如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双倍退还保证金,不再另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政府征收、法律、政策变动及村集体规划、旧村改造等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租金标准

  租金方式采用 递增 方式计算:每年租金单价为:以中标价格为准,按每三年递增 5% 。租赁面积为石排村市场面积约 4800 平方米【包括:市场内商铺面积、市场外铺面积、市场内档位面积及市场内人行通道面积(现状为准)】,墟日摊位面积约 1300 平方米【不包括:原有路口位面积、石排村治安队门前面积及石排村民委员会门前面积,原有摆卖面积】。乙方每年应缴纳租金总额为: 以中标价格为准 ,(大写:人民币      元整 ),该价格为不含税、费,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支付方式采用 分期付款 方式:租金按 年 收取,每期开始前 10 天内支付当期租金,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进行支付。

  4、乙方必须按本条上述约定期限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的  1  ‰的违约金,直至应付款付清之日止;逾期 30 天仍未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经营要求

  (一)本合同铺位仅用于经营  商业  行业,不得用作带有制造、加工等性质的工场或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否则,视乙方违约。

  (二)如乙方变更经营行业,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才能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的,视乙方违约。

  (三)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村的村规民约、风俗习惯。乙方自行领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办理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依法开具发票、建立台账制度。

  (四)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总面积,每 20 平方米配备 4 公斤灭火器一个、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不得住人),对铺位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负责。在铺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住宿、生火煮食、私拉乱接用电、烧香拜神,不得占道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发生意外等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使用要求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二)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但并不因此而免除在承租期间乙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对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四)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增加设施不得对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结构成影响。租赁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铺门前上方的广告牌,乙方只能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制作;广告牌设置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七)墟日摆卖时间仅限于农历初二、初七、十二、十七、廿二、廿七早上至下午三时。

  (八)乙方可使用原有水表及电表,租期内所发生的水费及电费由乙方承担;若水电需增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费用,甲方可协助。

  (九)中标价为不含税价,相关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合同履行期间,市场商铺、市场内铺至外铺及墟日摊位范围卫生、市场旁边公厕、下水道及污水处理等由乙方负责,包括全面卫生清洁和保洁、垃圾清运至垃圾中转站、下水道清理及污水处理要达标等。

  (十一)、乙方应严格按上级的摆卖及卫生要求执行,市场的菜档、鱼档等档位,要求设置在市场内档位摆卖;绿化带原摆卖菜档位位置划定为晚上临时档位摆卖,不能摆卖在中心村路面范围。

  (十二)、商铺的装修及修缮,市场天面补漏,市场内的设备维护、检测、保养(如闸门维护等)、年审等所有费用及手续都由乙方负责,市场原有固定建筑物不可改建,空地位置禁止搭建建筑物或堆放杂物。

  (十三)合同期间乙方不得存放、生产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违禁物品等,噪音不得超标等,要按上级消防安全等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十四)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征地、村规划建设及旧村改造时,所有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上级有文件规定属乙方的补偿款除外。

  第六条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转租、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

  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 1 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税费规费缴交

  1、租赁期内,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

  2、租赁期内,乙方应依法缴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本合同场地的土地使用税、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税、工商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治安费、清洁费等),而不论该种税、费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3、在租赁期限内,由乙方负责购买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和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续租

  1、租用年限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使用权。如需继续出租,甲方必须将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继续租用,必须在期满前 30 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

  2、如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租用或合同终止,所有原有固定的设备乙方不能拆除,并在租用年限届满后 5 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并于期满或终止之日起 5 日内向甲方移交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办理有关移交手续,逾期未清理的视乙方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对进行处置。

  第九条 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土地征收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府征收、征用等原因收回乙方租用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的土地,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所有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上级有文件规定属乙方的补偿款除外。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甲方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如:旧村改造)收回,甲方提前60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甲方对乙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另一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且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等额于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的5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履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实际损失向履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书面协议经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三)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筑物结构;

  3、损坏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租赁用途;

  5、利用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7、拖欠租金 30 天以上(含本数)。

  (四)若该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含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使用石排村市场商铺及墟日摊位,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含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要求相应租金减免的,应按上级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关于文书的送达

  1、双方确认合同签署页载明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若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2、 双方或人民法院为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自送达地址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经通知的,原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凡遇墟日,乙方负责安排专人对市南路村口、公园边路口等进行交通疏导,确保道路畅通。

  2、关于上级有关市场的下拨款,如市场升级改造款等归甲方所有,文件规定属乙方的下拨款除外。

  3、若甲方另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村辖区进行日常管理时,甲乙双方需另行商议相关区域的管理权属等问题,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付清保证金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一份。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甲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附件:

  附件一:附图。

  附件二:收铺通知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出租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           承租方:

  石排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织富街7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2021年 3 月 10 日               签订日期:2021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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