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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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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知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12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

  (三)具有南沙区户籍或者在南沙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为南沙区的“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

  (四)在南沙区工作,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

  第三条 针对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奖项或证书,相关奖项获奖时应当归属南沙区,且申请人应是获奖项目的第一权利人。

  同一申请人有多个获奖项目的,可以申报多个扶持项目。

  第四条 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和版权示范企业奖励属于同类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混合担保物权的,如果担保份额可以区分,则按照其中知识产权质押份额计算贷款额度;份额难以确定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中的相关概念定义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对于从事金融业的企业,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进行划分;

  (二)“发起单位”是指经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获得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承担证券化项目发起任务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三)“实际发行金额”是指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成功后,发行人所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四)“实际融资金额”是指单个融资企业实际获得的融资金额。

  第七条 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中申请人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专利许可年限低于1年的,不属于办法扶持范围。

  第八条 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中“上年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累计30件以上”是指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新增软件著作权登记数达到30件以上(含30件)。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购买合同无法区分具体购买软件费用的,不予资助。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第(五)项中“知识产权海外保险”是指“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全球知识产权复合险”等承保区域为全球范围或者境外的知识产权保险险种。

  第十条 申请办法第二条第(六)项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南沙区工作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申报时已在南沙区用人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签订累计2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除科研机构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报此项奖励。

  本项奖励与《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穗南开人发〔2023〕1号)中“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提升支持”属于同类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办法第二条第(八)项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给予50万元资助;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当年度不予资助。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如下:

  1.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2.了解南沙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相关状况,具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专家论证、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程序和法律状态咨询的能力,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制度,为企业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分值10分);

  3.具有不少于100m2固定办公场所及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等,配备3人以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业工作团队,具备维权援助的经验及能力(分值10分);

  4.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站,推广宣传政策法规、维权案例、行业动态等资讯,提供快速便捷的线上维权援助申请渠道(分值15分);

  5.建立侵权判定咨询机制或专家咨询服务机制,具备不少于50人的知识产权专家库,年度开展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不少于100次(分值20分);

  6.开展相关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状况调研,了解相关重点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维权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台账,年度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案件不少于30件,向重点产业企业或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技术咨询判定意见不少于20份(分值30分);

  7.年度举办公益类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不少于2场,累计参与人数不少于100人次(分值15分)。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办法第二条第(八)项的“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的,给予10万元资助;综合评分低于90分的,当年度不予资助。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如下:

  1.申请人应当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会员单位在100家以上,搭建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知识产权交流互动平台,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开展区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交流座谈活动不少于2次(分值30分);

  3.利用网站、期刊、公众号等宣贯解读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分享企业、高校、服务机构等知识产权行业动态、活动、管理经验和优秀案例等,传播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推广区内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和创新成果,发布宣传文稿10篇以上(分值30分);

  4.整合线上和线下资源,免费为全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检索、对接、培训等公共服务,年度走访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次,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不少于30次(分值40分)。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属于同类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办法第二条第(九)项奖励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就业香港、澳门居民应当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申请奖励时社保关系在南沙区;

  (二)执业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6个月以上;

  (三)创业香港、澳门居民应当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登记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除科研机构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报本项奖励。

  本项奖励与《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穗南开人发〔2023〕1号)中“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提升支持”属于同类事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涉及的《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实施期限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及省、市、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扶持;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扶持;

  (二)单位在奖励扶持年度内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含“一票否决”事项)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扶持;单位涉嫌犯罪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暂缓扶持;单位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被判定构成犯罪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扶持;

  个人在奖励扶持年度内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含“一票否决”事项)的,不予扶持;个人涉嫌犯罪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缓扶持;个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被判定构成犯罪的,不予扶持;

  (三)申请人截至申请之日3年内存在承担区知识产权项目验收未通过情形的,不予扶持;

  (四)其他按规定不予扶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