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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188bet注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发布日期: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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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杜永洪,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梦街6号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

被征收人:李桂深,男,汉族。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因与被征收人李桂深就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以下简称“规自分局”)申请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等规定,本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规自分局上报本府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619号),同意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33.2209公顷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2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17〕35号),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6〕619号文,征收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集体土地33.2209公顷,并公告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房屋拆迁的,按照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征收实施单位于2017年1月11日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经济联合社、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穗南开土地征〔2017〕0010号),征收义沙村791.663亩集体土地。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位于该征地范围之内。

  征收实施单位及横沥镇城乡建设与土地整备中心多次派人到被征收人李桂深户组织动迁,但一直未能签订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征收实施单位遂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规定拟订了《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上报申请行政处理。

  2022年9月1日规自分局向被征收人作出《关于送达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南〔2022〕991号),将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邮寄送达给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对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情况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收人于2022年9月6日签收上述通知,后被征收人未在通知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经调查核实,广州市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桂森(与李桂深为同一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番府集建总字第**号/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经核实,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户籍内共有7人,分别为李桂深、梁连金、李文浩、李文英、黄杰英、李祉渝、李祉澄,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根据南沙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该址房屋可享受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户籍人口数为7人。房屋建筑总面积实测为456.85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88.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0.28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29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2007年7月1日后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361.80平方米。根据横沥镇城乡建设和管理办公室核查情况,该361.80平方米无证房屋(即义沙村旧南北街4-1号)建于2012-2014年。上述房屋现在为产权人自住。

  规自分局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收人于2022年11月3日签收上述方案公告。

  另《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于2023年2月5日到期,《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于2023年10月8日施行。按照南沙区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案供选择,具体如下:

  一、产权置换方式

  1.房屋产权调换: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88.68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29平方米,补偿面积为2.29平方米(2.29平方米×100%=2.29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补偿面积为3.88平方米(4.08平方米×95%=3.88平方米),上述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94.85平方米,为混合结构。按1.6倍置换安置房,被征收人可置换高层住宅(带电梯)为151.76平方米(94.85平方米×1.6=151.76平方米),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横沥安置区的房源作为安置房。

  另若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另行获得安置房:

  (1)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按户籍人口数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单价按房屋征收合同签订当年度该安置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

  (2)根据《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的规定,按户籍人口数人均10平方米获得安置房面积奖励,并可按户籍人口数申请购买安置房至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单价为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当年度对应的安置区安置房建安成本价。

  被征收人可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户籍人口数为7人。逾期未签约交房的,不享受户籍人口优惠购买政策或奖励政策。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的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86.89平方米,约为0.28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8400.00元(0.28亩×3万元/亩=8400.00元)。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交付土地的,给予0.28亩×1.5万元/亩=4200.00元奖励;未按期交付土地的,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可享受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户籍人口为7人,按照20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100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151.76㎡×20元/㎡/月=3035.2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的,给予94.85㎡×800元/㎡=75880.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94.85㎡×1600元/㎡=15176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7人×5万元/人=350000.00元奖励。未能按期签约交房并移交土地的,不给予本条规定奖励金。

  5.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的房屋建安成本补偿,混合结构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共506520.00元(361.80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06520.00元)。

  6.安置房源结算差价问题按《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88.68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29平方米,补偿面积为2.29平方米(2.29平方米×100%=2.29平方米);产权证外但在1989年1月1日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08平方米,补偿面积为3.88平方米(4.08平方米×95%=3.88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94.85平方米,为混合结构。经评估,该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445055.00元,扣除应补偿房屋占地面积55.50㎡所占的土地补偿费10520.00元(宅基地面积0.08亩×131500.00元/亩),最终被征收人可得房屋补偿费用为434535.00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的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186.89平方米,约为0.28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8400.00元(0.28亩×3万元/亩=8400.00元)。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28亩×1.5万元/亩=4200.00元奖励;未按期交付土地的,不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可享受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户籍人口为7人,按照20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100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94.85㎡×20元/㎡/月=1897.0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5691.00元。

  4.奖励金按《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签约的,给予94.85㎡×800元/㎡=75880.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94.85㎡×1600元/㎡=15176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交房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7人×5万元/人=350000.00元奖励。未能按期签约交房并移交土地的,不给予本条规定奖励金。  

  5.2007年7月1日后无相关用地和报建手续的房屋建安成本补偿,混合结构按1400元/平方米计算,共506520.00元(361.80平方米×1400元/平方米=506520.00元)。

  本府根据南沙区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标准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以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府认为: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符合南沙区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收实施单位上报的置换安置用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置换151.76平方米的安置房,置换安置房将在后期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进行统一分配,在安置房分配前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迁安置费以保障被征收人临迁期间的居住条件。经综合对比两种方案,产权置换方案对被征收人更为有利。故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将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置换。

  综上,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征收李桂深户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的房屋及所涉土地,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府选择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产权置换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具体如下:

  (一)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安置区置换总建筑面积为151.76平方米的安置房给被征收人。在置换安置房提供前,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人可置换安置房面积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可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151.76平方米,故自被征收人移交被征收房屋至征收实施单位安排安置房选房和通知收楼为止,征收实施单位按3035.20元/月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迁安置补助费。期间如遇到部分安置房收楼,相应安置房面积对应的临迁安置补助费予以扣减,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400.00元、搬迁补助费10000.00元、建安成本补偿506520.00元。

  (三)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迁出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将该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该房屋及所涉土地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后10日内,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各项奖励金共计581840.00元;同时,被征收人还可根据可享受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户籍人口数7人,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另行获得安置房:

  1.按照《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按户籍人口数人均25平方米另行申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单价按房屋征收合同签订当年度该安置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确定。

  2.根据《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南府办规〔2023〕2号)的规定,按户籍人口数人均10平方米获得安置房面积奖励,并可按户籍人口数申请购买安置房至人均4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单价为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签订当年度对应的安置区安置房建安成本价。

  若被征收人未按本条规定期限移交房屋及土地的,被征收人不享有本条规定奖励金和优惠购房资格或奖励。

  三、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横沥镇义沙村旧南北街4号、4-1号房屋及所涉土地的,本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地决定。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12368)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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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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