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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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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儿童服装、食品等检测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电动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4年2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5个,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5个、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广大市民短途出行必备的代步工具,与之相关的充电器则成了老百姓日常使用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一旦不合格,安全隐患巨大。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配件质量的监管,有利于督促商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杂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产品案

        2024年1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杂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23年8月3日,当事人在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产品2台进行售卖,经检查,发现上述燃气灶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作为家庭烹饪的必备设备,其安全性能至关重要,如果燃气灶不合格,将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中毒、火灾等事故。本案的查处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白酒)案

        2024年1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超市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白酒经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其标识标准和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含量不达标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酒类中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还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关于白酒质量的基本认知,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童装上衣案

        2024年1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童装上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318.5元,没收违法所得1814.2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衣,经检验,其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上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质量安全是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的一环,色牢度差的服装,在使用过程中,染料容易脱落和褪色,影响美观,且脱落的染料分子或重金属离子可能通过皮肤被人体吸收而危害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助于提高消费者辨别不合格产品的能力,确保消费者自身健康安全。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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