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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冯金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规自局发布日期: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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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6月2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322号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13号房屋位于征地范围内。经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申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审核其报送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召开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13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听证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经审核,根据穗府征〔2016〕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标准,该方案符合广州市南沙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现将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13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经调查,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新南街113号房屋的产权人为冯金有,国土查册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2834258号。现经核查,冯金有一户在册户籍人口为3人,根据地籍图情况,房屋建筑面积为35.50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权证内房屋建筑面积为35.60平方米。该房屋现在为产权人自住。

  二、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

  被征收人:冯金有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提供以下三个补偿方案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1.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35.60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35.60平方米。经评估,该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人民币220779.00元,扣除该户宅基地面积47.2767平方米所占的安置补偿费用9336.50元(宅基地面积0.071亩×131500元/亩),最终被征收人可得房屋补偿费用为211442.50元。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47.2767平方米,约为0.071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2130.00元(0.071亩×3万元/亩=213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071亩×1.5万元/亩=106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45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面积35.60㎡×15元/㎡/月=534.0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迁安置补助费1602.00元。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35.60㎡×400元/㎡=14240.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5.60㎡×1200元/㎡=4272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人×5万元/人=1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35.60㎡×800元/㎡=28480.00元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1.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混合结构产权证内建筑面积为35.60平方米,确认的应补偿房屋面积合计为35.60平方米。按1.6倍置换安置房,现征收人提供横沥安置区的房源作为安置房,可置换高层住宅(带电梯)为56.96平方米(35.60平方米×1.6=56.96平方米)。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47.2767平方米,约为0.071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2130.00元(0.071亩×3万元/亩=213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071亩×1.5万元/亩=106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45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56.96㎡×15元/㎡/月=854.4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35.60㎡×400元/㎡=14240.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5.60㎡×1200元/㎡=4272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人×5万元/人=1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35.60㎡×800元/㎡=28480.00元奖励。

    (三)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1.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不得低于人均2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选择安置房面积不能低于75.00平方米。由于可置换安置房面积为56.96平方米,不足人均25平方米,故差额面积18.04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合同签订当年度横沥安置区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60%购买。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按3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根据广东省惠州七五六地质测绘工程公司提供测绘资料,该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总用地面积为47.2767平方米,约为0.071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2130.00元(0.071亩×3万元/亩=2130.00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给予0.071亩×1.5万元/亩=1065.00元奖励。

  3.搬迁费、临迁安置补助费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户籍人口数为3人,按照1500元/人计算,且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故搬迁补助费共计为4500.00元;临迁安置补助费按75.00㎡×15元/㎡/月=1125.00元/月,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合同并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季度进行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额外支付3个月装修期临迁安置补助费。

  4.奖励金按《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穗南开管办〔2018〕2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约的,给予35.60㎡×400元/㎡=14240.00元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搬迁交房,并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5.60㎡×1200元/㎡=4272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同意按3万元/亩包干价进行房屋周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按征收合同约定期限一并移交房屋周边使用土地的,给予3人×5万元/人=150000元奖励;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农村住宅房屋在征收期限内交房拆除并移交土地的,给予35.60㎡×800元/㎡=28480.00元奖励。

  本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上述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协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协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仍协调不成的,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小姐,电话:39053725,地址:南沙开发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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