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37012016001802 分类: 文化 ;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31日
名  称: 广州市南沙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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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6年05月31日 17:07: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沙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推进我区旅游产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南沙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由南沙区旅游局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开、扶持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主要为符合我区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为我区旅游产业做出贡献的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批工作由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区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指导计划,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估和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区旅游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区旅游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包括旅游项目补贴经费,管理经费和其它经费。

(一)旅游项目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新建、扩建旅游项目,编制旅游规划、开展旅游策划,举办旅游节庆,线路推广、市场拓展,旅游企业评星获奖,旅游产品开发等。

(二)管理经费是指区旅游局为组织和管理旅游补贴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申报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人员培训、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

(三)其它经费是指经区政府批准用于旅游的项目支出。

    第七条    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旅游景区(点)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申报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20万元项目补贴;300万元-5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40万元项目补贴;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75万元项目补助;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项目,给予150万元项目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200万元项目补贴。

    (二)区属各镇街、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编制相关旅游规划、策划方案,可给予不超过编制费用全额的补贴。

    (三)鼓励境内旅行社在我区注册成立旅行社。对在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满2年以上且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行社予以一次性补贴50万元。

(四)鼓励香港、澳门旅游服务机构在我区注册成立旅行社。对香港、澳门旅游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旅行社(非分社),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且每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予以一次性补贴80万元。

    第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名牌。

    (一)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一次性补贴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级五星、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一次性补贴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三)对被新评定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和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街镇积极在南沙区域内策划举办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吸引力强的旅游节庆活动。对投入总资金超过10万元的活动,每个活动的补贴不超过活动投入资金的30%,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支持区内旅游企业研发、生产旅游产品,对于开发具有南沙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经旅游评审领导小组评选,可给予每种产品1-10万元补贴;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产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0-30万元、30-20万元、20-10万元、10-1万元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区旅游局根据区旅游发展规划,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在资金申报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中的旅游项目补贴经费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初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区旅游局受理并初审;

(二)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

(三)区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区政府设立区旅游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区领导任组长,区旅游局、区财政局领导、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任小组成员。小组负责对申请项目及额度进行评审。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公示。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区旅游局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项目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六)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和其它经费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中的管理经费、其它经费项目由区旅游局提出经费使用申请,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使用专项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区旅游局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

第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旅游局、区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区旅游局与区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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