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先进文化,进一步推进南沙区文艺创作和文化繁荣,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并使全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沙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尊重文艺发展规律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南沙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南沙区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区分管领导、区宣传、文化、文联等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6名。
评委会下设语言艺术类、表演艺术类、造型艺术类和综合艺术类等四个专业评审组,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业人员组成。各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如评审人员有作品参加其所在专业组评审,在评审其作品时该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评委会在南沙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广科)设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励
(一)奖励对象
第六条:凡经区宣传文化部门批准,并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文艺竞赛中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在区级以上展览场馆举办公益性展览及正规出版图书的,经区评委会讨论后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均给予奖励。
凡反映我区重大题材且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或对传承、保护南沙传统历史文化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的,经区评委会讨论后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均给予奖励。
(二)获奖时间界定
第七条:以年度为奖励周期,即以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0日为一周期进行奖励。跨年度的赛事或展览以证书所注时间为准(未发证书的,由主办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确认),经区评委会审核讨论确认后,进行奖励。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评奖作品门类:语言艺术类(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表演艺术类(音乐、舞蹈)、造型艺术类(绘画、雕塑)和综合艺术类(戏剧、戏曲、曲艺、电影)。
文艺创作获奖作品奖励共分A、B、C、D、E五类,具体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参加国家政府最高级别文学艺术创作评奖项目中获奖的为A类。
2、参加省级政府级别文学艺术创作立项项目中获奖的为B类。
3、参加市级政府级别文学艺术创作立项项目中获奖的为C类。
4、参加市级以上文联、作协主办的专题赛或其它同类同级别评比获奖的为D类。
5、凡参加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比赛为E类。
6、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艺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艺竞赛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某些行业协会、报刊主办的文艺竞赛奖项),不作物质奖励。
7、奖励标准按以上五类奖励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金额单位:元):
等级 |
受奖者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优秀 |
入选 |
A |
集体 |
60000 |
40000 |
30000 |
15000 |
8000 |
个人 |
30000 |
20000 |
10000 |
6000 |
3000 |
|
B |
集体 |
20000 |
10000 |
6000 |
3000 |
1000 |
个人 |
10000 |
6000 |
5000 |
1000 |
800 |
|
C |
集体 |
(集体奖金金额为1000—6000元,个人为500—5000元,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区评委会审议决定) |
||||
个人 |
||||||
D |
集体 |
3000 |
2000 |
1000 |
0 |
0 |
个人 |
2000 |
1000 |
800 |
0 |
0 |
|
E |
集体 |
2000 |
1000 |
800 |
0 |
0 |
个人 |
1000 |
800 |
600 |
0 |
0 |
8、同一作品在同一年内获市、省、国家多级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凡经区宣传文化部门批准举办展览的,以展览场馆权属的等级标准共分A、B、C、D四类进行奖励,具体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在国家级展览场馆中举办展览的为A类。
2、在省级展览场馆中举办展览的为B类。
3、在市级展览场馆中举办展览的为C类。
4、在区级展览场馆中举办展览的为D类。
5、在民间各类展览场馆和以盈利为目的展览,不作物质奖励。
6、奖励标准按以上四类奖励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金额单位:元):
等级 |
A |
B |
C |
D |
标准 |
4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第十条:凡有正式出版书号,并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以出版2000册奖励1万元起,每增加500册累加奖励1000元,超过5000册的以5000册计。具体标准如下:
册数 |
2000 |
2500 |
3000 |
3500 |
4000 |
4500 |
5000 |
标准 |
10000 |
11000 |
12000 |
13000 |
14000 |
15000 |
16000 |
(四)申报及表彰
第十一条:对本区户籍或在南沙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创作成绩突出,达到正高、副高、中级文艺艺术专业类职称的,由本人申请,并向区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会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报区评委会同意,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含举办展览和出版图书)的具体申报办法为:由作者本人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评委会办公室申报,经汇总后,报区评委会审定。申报时必须提供文艺作品原件或复制品以及获奖证书、举办展览和出版图书的有效凭证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因上级有关部门的评定时间超过时限的作品,可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作品(含举办展览和出版图书)或获省级及以上协会会员资格的人员,经审定后,在每年年初区宣传文化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区设立“优秀文艺作品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用于南沙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经报请区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本专项资金可作为区重大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经费。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五条:评委会如发现申请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应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通过适当途径撤消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评委会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