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南沙区城市更新改造、河涌水环境治理的工作要求,为有效遏制我镇违法建设行为,围绕南沙区“控新增、减存量、零增长”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镇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镇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打击及强制拆除:
(一)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影响重大市政设施建设的;
(二)涉及重大平台建设区域、风景名胜区、城市出入口、交通干线、铁路沿线的;
(三)涉及国家卫星重点图斑的;
(四)顶风抢建的;
(五)被国土规划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六)对物业小区内侵占绿地、湖泊、消防通道、物业共用部位等情形的;
(七)对在城市更新计划项目和已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博征收的;
(八)对镇内重点河涌两岸已统计在册的、明确要拆除的及其它已发出清障令的。
二、在我镇辖区内未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建设房屋(含村民拆旧建新)。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违法新建房屋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对已建成的存量违法建设分批分类处置。
三、相关职能部门、村(居)社要积极配合查违控违专项行动,不得向当事人通气,不得为当事人讲情,一经发现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查。国家公职人员、村委、村干部参与、策划、支持违法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违法建设在未处理完毕前,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五、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市政府令第58号)、《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29号)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对违法建设进行查控、查处。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查处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