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22002016001577 分类: 电子政务 ;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黄阁镇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22日
名  称: 南沙区黄阁镇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文  号: 南黄府 [2016]第12号 主 题 词:


南沙区黄阁镇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来源:黄阁镇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2日 14:48:18

南沙区黄阁镇城乡居民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逐步解决重大疾病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体现党和政府对患病人员的关心,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阁镇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重大疾病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黄阁镇户籍(购房入户和集体户的居民除外)居民,黄阁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及政府在职雇员;

(二)因患病住院费用当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三)递交救助申请时,住院费用已进行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医保当中一项的报销。

    第四条救助标准

凡因患病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黄阁镇住院二次报销以及社会团体帮困后,自付费用仍达到一定数额,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自付费用总额未达到1万元(含1万元)的,可享受500元医疗救助;

二、自付费用达1万元但不足2万元的,可享受1000元医疗救助;

三、自付费用总额到2万元但不足3万元的,可享受1500元医疗救助;

四、自付费用总额达3万元但不足4万元的,可享受2000元医疗救助;

五、自付费用总额达4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可享受3000元医疗救助;

六、自付费用总额达5万元但不足6万元的,可享受5000元医疗救助;

七、自付费用总额达6万元但不足7万元的,可享受7000元医疗救助;

八、自付费用总额达7万元但不足8万元的,可享受9000元医疗救助;

九、自付费用总额达8万元但不足9万元的,可享受12000元医疗救助;

十、自付费用总额达9万元但不足10万的,可享受15000元医疗救助;

十一、自付费用总额达10万元但不足15万的,可享受20000元医疗救助;

十二、自付费用总额达15万元但不足20万元的,可享受30000元医疗救助;

十三、自付费用总额达20万元或以上的,可享受40000元医疗救助;

    每人每年享受医疗救助金总额最高至40000元。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重大疾病人员向村(居)农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阁镇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每次的住院发票复印件(盖有报销部门证明专用章)、医保结算单、出院诊断证明,经村(居)农场同意加盖公章后,送镇农合办审核。

二、镇农合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加具意见和盖公章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送镇民政办按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经镇党委批准后由镇财政所将有关救助款项划拨到该申请人账户。

四、申请及接收资料时间:原则上申请截止日期为本年度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截止日期前接收当年度住院发票日期为1月1日-12月31日的救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上一年度的申请(除因医保方面导致逾期的非个人原因外)。

五、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六条资金的筹集

医疗救助金由镇财政从南沙区慈善项目募捐返还款中拨付。

第七条2009年12月20日印发的《 南沙区黄阁镇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于2016年8月30日废止。

第八条: 本救助办法由黄阁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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