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南沙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建档案接收范围: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水利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实物档案。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二、接收城建档案质量要求:
1.为百年大计永久保存,接收档案必需经严格验收后才能进档案馆。为做好档案验收,建设单位须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送要求,使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完整性。
2.档案应为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办理产权所需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复印件,但须原件核对注明。
3.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
4.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5.声像档案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重点工程有专题片。
6.电子档案的内容须与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标准的要求。
7.档案整编符合国家和广州市有关标准要求,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与电子档案的目录数据须一致,条目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档案验收移交:
1.实行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规划验收前申请预验收,经南沙区档案馆预验收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
2.正式验收和移交档案。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等专项验收后,正式向南沙区档案局申请验收和移交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南沙区档案局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复函》和《移交书》,并移交档案。
四、档案验收参照标准: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吹砂回填土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接收内容、组卷、移交暂行规定》。
五、档案验收程序:
(一)档案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汇总后向南沙区档案局申请预验收。
(二)申请预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
2.工程档案专业验收报告;
3.工程档案目录。
(三)南沙区档案局收到预验收申请后,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上门预验收。
(四)预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
(五)工程项目在完成规划等专项验收后,正式向南沙区档案局申请档案验收。
(六)验收和移交档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一式一份);
2.《建设工程档案概况表》(一式三份);
3.《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
4.工程档案目录(一式二套);
5.电子目录光盘(一套);
6.全部档案资料。
(七)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复函》和《移交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