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的通告
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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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和《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穗安监[2006]15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区安监局即日起开始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可到各镇(街)安全办申报。
1、经营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通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零售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3、零售店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应有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5、零售场所配备了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实行固定零售专店或临时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7、固定零售专店场所需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
8、临时专柜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9、申报时请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到各镇街安全办领取)
(2)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表(见附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特此通告。
附件: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联系人:陈嘉俊 联系电话:3991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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