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根据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 〔2011〕l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我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现将2017年我局登记发证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予以通报(见附表),并在南沙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依法执业。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