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13022019002924 分类: 电子政务;文秘工作 ; 政务动态
发布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6月13日
名  称: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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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3日 09:27:05

  一、投诉求决类

  (一)违规加重农民负担

  法定途径:向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法定途径:向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归还,原物不能归还的,应作价偿还;损坏集体资产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现行价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使其利益遭受损害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徇私舞弊发包、折股、出租和出售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期交纳集体资产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而不评估的,责令限期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法定途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反映,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罚部分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要求田间现场鉴定

  法定途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提出。

  法律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三条 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五)申请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

  法定途径: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申请鉴定,申请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广东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农药后,农作物生长、产量和质量等出现不良状况,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的农药药害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组织实施。对跨县、市的药害鉴定,可由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上一级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和重新组织鉴定。

  (六)农药药害赔偿问题

  法定途径:协商解决,或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的,向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广东省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药害赔偿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不能达成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请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处理。

  二、行政复议、诉讼类

  (一)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予许可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法定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二款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类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途径:向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法定途径: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访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揭发控告类

  (一)检举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二)检举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法定途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任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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