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111012016002170 分类: 综合政务 ;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26日
名  称: 产业政策快讯_2016年第2期
文  号: 主 题 词:


产业政策快讯_2016年第2期

来源: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6日 15:32:17

         

 

2016年第2期(总2期)

【政策动向】

1、国务院(各部委)

20162季度,国务院(含各部委)就经济体制改革、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相继出台了17个政策文件。

此外,公安部推出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暂未找到原文)涉及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等方面,将于8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主要针对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中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创业外籍华人、外籍青年学生和投资人员四大类外籍群体的迫切需求,着重解决制约吸引和聚集各类外籍人才的政策瓶颈,主要包括:简化广东自贸区认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手续,加快审批进程;对在广东自贸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自贸区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试点实施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支持外籍青年学生来广东自贸区创新创业;为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实施便利政策,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外籍华人提供特殊通道;降低在广东自贸区投资人员申请永久居留投资标准等。另1季度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的《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已出台。

2、广东省

20162季度,广东省就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人才发展、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及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等方面相继出台了27个政策文件。

此外,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正征求各部门意见。另1季度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现已出台。

3、广州市

20162季度,广州市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广州南沙新片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相继出台了11个政策文件。

此外,广佛同城化产业发展 “ 十三五 ” 规划(2016-2020年)、广州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广州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16年工作要点》以及广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正征求各方意见。另1季度《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现已出台。

4、南沙开发区(南沙区)

20162季度,南沙区(开发区)发改局出台了《南沙区2016年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稳增长奖励方案》的通知。

 

【政策速览】

1、国务院(各部委)

1.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

2.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

5.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67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8号)

7.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

11.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

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

13.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级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1032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

1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2、广东省

1.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粤文市〔201663号)

2.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广东自贸实验区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自贸综函〔2016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2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685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5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规划发〔201618号)

8.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商务办字〔20163号)

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函〔2016176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1635号)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办〔201633)

13.广东省自贸办关于印发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自贸法函〔201631)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41)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46)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

18.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1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2)

2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

21.《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意见》

2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656)

2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7)

2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1658)

2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6171)

26.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61)

2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5)

3、广州市

1.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广州银发〔201613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穗府〔20167号)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43号)

5.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201647)

6.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片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穗字〔20163号)

7.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总部经济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穗服务办〔20163号)

8.广州市规划纲要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穗规划纲要办〔20161)

9.市国土规划委  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78号)

10.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重大项目的通知(穗发改〔2016573号)

1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

4、南沙开发区(南沙区)

1.开发区发改局关于印发《南沙区2016年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稳增长奖励方案》的通知(穗南开发改〔201624)


【重要政策文件要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政策要点

一、国务院(各部委)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8

一、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站点网络,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

二、推动企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

三、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区域发展战略部署,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四、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以创新驱动助力工程为抓手,提升学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级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61032

广州南沙新区:探索构建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引领粤港澳合作模式创新。

一、加快大通关体系建设,深化口岸业务创新研究,力争在国际贸易、国际中转、检测维修、船舶登记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跨境支付结算等方面形成一批全国领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优化法治环境,组建一批专业仲裁机构,建立涉港澳案件会商协调机制。

三、创新与粤港澳深度合作模式,拓展专业领域合作和专项合作。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6223

一、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园区、产业集群、孵化基地等,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育和公告一批国家和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基地向平台化、智慧化和生态化方向发展。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建立面向企业内外的创业创新基地。推动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社会实验室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调动社会力量,不断完善创业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转。发挥平台网络资源共享、服务协同优势,以中小企业集聚区或行业为重点,推动平台网络组织带动优质专业服务资源开展专业化、特色化服务,提高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强平台网络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促进平台网络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推动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继续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提高平台的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强技术创新、智能制造、质量品牌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到“十三五”末,培育和认定的省级平台达到3000家。

四、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现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引入PPP模式等,推动公共服务模式创新,探索“政府支持+社会投资+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服务支撑和技术应用支持体系。

五、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环境。改善产业和中小企业集聚条件,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和“三废”有效治理。推动产业集群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在产业集群中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六、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和试点。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集群中的应用,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通过基础设施、集群管理与服务、生产性服务等的智能化发展,集群主体与内外部创新链、供应链、服务链的互联互通,形成创新、协同、精益、开放、共享的产业生态体系,提升产业集群系统效率和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智慧集群”建设和试点,开展百家“智慧集群”建设和认定工作,总结推广“智慧集群”建设与发展经验。

七、提升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集群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网络,采用联合组建产业联盟或研发联盟等新型合作模式,推动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资源向集群集聚。推动建立集群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专业化协作体系,带动集群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强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集群产业链的延伸完善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支撑。强化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八、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建设。鼓励产业集群制定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特色产业集群制定团体标准,将打造区域品牌作为树立产业集群整体优势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加强区域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鼓励集群企业创建和培育企业品牌,推动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良性互动。

二、广东省

1

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粤文市〔201663

一、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作用突出、文化内涵浓厚、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二、园区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开始考核,一般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三、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省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孵化服务功能。

(七)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文化厅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园区,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六)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651日起实施。2013730日发布的《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22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认真落实《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粤府〔201615号),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以提质增效为核心,在经开区内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引导优势项目向经开区集中,积极引进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产业链发展。加快制定吸引港澳高端服务业在经开区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在金融、物流、专业服务等重点领域与港澳深化合作。加强经开区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促进经开区完善生活功能和创新创业服务配套,推动产城融合发展。

二、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经开区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云计算等产业,吸引和培育信息技术重点领域领军企业,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拓展传统产业链、提升产业增值水平。推进经开区门户网站建设,打造全省经开区宣传展示平台。推动经开区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三、推动园区整合发展。研究推动省级经开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各类园区的资源整合。支持经开区参与省重大区域发展平台建设。鼓励条件成熟的经开区以及“区中园”打造新型招商引资载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按程序申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四、推动贸易模式创新。支持经开区利用互联网建设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争取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在经开区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总部和分支机构。鼓励条件成熟的经开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业务,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经开区内企业申报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

五、加强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开区合作。创新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经开区、产业转移园区合作模式,结合区域特点、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要素配置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商务办字〔20163

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涵盖金融、会计、法律、税务等专业的服务联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一体化专业服务,推动广东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在更大范围参与全球竞争合作。

二、组织专题招商引资活动。组织举办自贸试验区专题推介会、经贸对接交流会以及跨国公司投资自贸试验区专题活动等,积极引导区内企业与欧美等地区企业进行现场交流、探讨合作。联合外国驻穗领馆、商协会、国家商务部投资促进局等机构,组织境外客商代表团赴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进行投资考察。

三、大力宣传营商环境优势。充分依托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高交会、广交会等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对外宣传自贸试验区的营商环境及招商优势。加强与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在商界的引导作用,邀请其共同宣传自贸试验区的政策和环境。

四、支持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模式。按照自贸试验区口岸通关制度创新政策措施,积极协调配合驻粤口岸各查验单位、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推动创新自贸试验区监管服务模式和政策措施,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五、支持推进重点口岸项目规划建设和粤港澳游艇通关便利化。根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发展和口岸开放建设的实际需求,积极协调推进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片区相关水运口岸规划和建设,积极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粤港澳游艇通关便利化。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粤办函〔2016176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减轻企业行政收费负担。组织开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减免的之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在广东自贸试验区一律免收。

四、完善配套法规政策。

五、提供全程导办服务。建立统一的导办服务队伍,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事项、项目审批等提供业务咨询和全程无偿导办服务。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粤府〔201631

一、广州要依托科技教育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在创新政策探索、创新资源共享、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建成开放、宽松、自由的创新生态,提升服务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和国际科技创新枢纽。

二、推进广州高新区体制机制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高端创新型产业集群,整合国际高端创新资源,建成国内领先的科技园区。

三、广州要加强与港澳在科技金融、股权交易、技术研发和转化、知识产权、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园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合作,推动政策创新和示范。

四、广州要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新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能源与环保设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等先进制造业。实施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一批创新和产业化专项,建设若干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创新基地。

五、广州要着力构建“一带四极多点”的生产性服务业空间格局,重点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会展、商务服务等七大生产性服务业;围绕研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快建设成果转化转移体系,搭建科技服务公共平台,做大做强科技服务机构,推进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六、广州要依托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等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七、广州要加快广州高新区个体化医疗和生物医药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广州个体化医疗和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水平,积极打造智能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集群。

八、广州要加快中国(广州)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中外合作区的建设,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推动装备等优势产业国际化布局;实施装备“走出去”工程,重点促进汽车、船舶、智能装备等领域的产品出口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机器人等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引导企业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打造“一带一路”战略重要支点和开放高地。

九、推进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分类管理,鼓励科技企业建设高水准专业孵化器,开展标杆性孵化器建设行动,力争培育3-5家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孵化器。

6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一、鼓励自贸试验区片区根据片区特点和实际,发展与片区相适应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促进先进制造业、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提高生产服务业国际化程度,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发展。

二、广州南沙新区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三、鼓励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亚太总部、地区总部及营运总部、研发总部等多形态总部,建立整合物流、贸易、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四、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科技、金融、信息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五、自贸试验区应当拓展服务外包、软件开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服务贸易新领域,搭建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六、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发展加工贸易结算业务、建设结算中心,推进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和后续服务基地的建设。

7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粤经信规字 〔 2016 1

一、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是指在我省辖区范围内,已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转移工业园(含产业转移集聚地),依据循环经济理念、遵循“ 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 ”原则,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条件的一种新型工业园 。

二、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园建设及其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核心产业明晰,产业链条耦合共生具备一定基础,可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符合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经依法批准,且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

(三 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机构,并制订工业园管理办法。

(四)编制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具备实施方案的经费保障及实施条件。

(五)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及管理,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

(六)循环经济工业园规划环评已通过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正常运行 。

三、申报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申报表。
(二)工业园批准设立文件。
(三)用地范围和用地性质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标注有工业园红线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jpg格式)及工业园红线范围电子坐标(txt格式)。

(四)成立循环经济组织管理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工业园管理办法。

(五 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及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情况,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表及评价计算过程说明。

(六)根据《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实施期原则上为35年。

(七)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环评审查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申报单位提供近三年内工业园及其内部企业(建设项目) 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说明并承诺其真实性。

(八)其他相关材料 。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优先支持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创建单位列入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 并通过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予以支持 。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及其区域内的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优先向国家推荐申 报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原《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粤经信节能〔2010897号)、《 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粤经信节能〔2010736号)同时废止 。

三、广州市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

穗府〔20168

一、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二、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三、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

四、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五、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

2

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穗金融〔201647

一、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每年评定一次,人才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由市金融工作部门每年制订《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目录及评定标准》,作为人才评定的参考依据。

二、“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重点支持三类人才,包括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金融高级专业人才。

(一)金融领军人才:在国内外金融业实务界、理论界具有较大影响力或拥有行业领军地位,掌握金融业核心技术,其管理的机构或团队能够填补广州金融业态的空白,对行业起到良好示范引领作用的人才。

(二)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担任广州地区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其管理的机构或组织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人才。

(三)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从事金融要素市场交易、离岸金融、物流金融、航运金融、股权投资(VCPE)、并购投资、保险精算、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知识产权投融资、金融研究等广州金融市场亟需的业务,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

三、对经评定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支持:

(一)对现有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5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100万元。对于特别优秀的金融领军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补贴资金上不封顶”的原则研究办理。

(二)对现有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2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万元。

(三)对现有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获评当年补贴10万元;对当年新引进的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20万元。获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上述人才,在评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四、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3

广州市规划纲要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穗规划纲要办〔20161

一、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实施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 改造提升一批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提升汽车、电子、石化三大传统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机器人、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精细化工、生物医药与健康、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等先进制造业,打造成新的支柱产业,推动传统工业向中高端迈进,着力打造一批千亿级产业集群 。

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积极争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金支持, 加快3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深入实施新业态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3D 打印、 精准医疗、可穿戴设备等新业态、新产品。实施 “ 互联网 + ”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企业发展。发展壮大海洋经济,培育海洋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建设国家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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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169

一、构建符合我市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

二、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平台。

三、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四、设立“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

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六、打造中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公共服务平台。

七、开展优秀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业务。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设备更新融资租赁业务。

九、依托互联网金融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十、建立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统一登记平台。

四、南沙开发区(南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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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开发区发改局关于印发《南沙区2016年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稳增长奖励方案》的通知

穗南开发改〔201624

一、2016年前已开业企业奖励。对2016年营业收入达1亿以上(1亿元)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

二、2016年新开业企业奖励。对2016年新开业企业,对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每1000万元奖励2万元。

三、本方案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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