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111002018005971 分类: 综合政务 ;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名  称: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土地供后评价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土地供后评价实施细则

来源: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8年08月31日 09:0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政策实施,做好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工作,明确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根据《意见》相关规定,本细则仅适用于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的新兴产业园,包括新增新兴产业园、通过申请认定的改造型新兴产业园。

  第三条 评价工作小组。由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办)牵头,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投资贸易促进局(以下简称投促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国规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联合组成土地供后评价工作小组。

  第四条 评价方式。通过对照园区在准入阶段明确的指标体系,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由产业园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第三方进行评价打分。

  第五条 指标体系。本着协商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园区的土地供后评价指标体系均按照园区特点在其申请认定为南沙区新兴产业园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指标体系设置。园区投建方向招商责任部门提出新兴产业园准入认定申请后,招商责任部门将项目信息报产业园办,由产业园办组织相关部门与第三方就园区提出土地供后评价的指标体系(初稿)。招商责任部门与园区投建方研究谈判,形成最终园区供后评价指标体系(终稿),作为项目准入阶段审议的相关材料之一。指标体系在通过审议后,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明确园区投建方相关承诺指标。

  第七条 跟踪监管。产业园办联合其他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新兴产业园区数据库,相关部门对新兴产业园区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指标体系内容。设立园区建设、园区发展、园区产出三个一级指标,占比各20%、40%、40%,总分100分。同时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分别设定权重和理想值,对园区进行土地供后评价。

  第九条 园区建设。下设建设进度、建设时序和安全生产等二级指标,考核园区是否按前期承诺的进度、时序和安全生产等要求推进完成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条 园区发展。下设园区管理规范程度、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产业培育情况、研发投入强度、创新成果等二级指标,考核园区在企业服务、主导产业集聚程度、创新驱动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园区产出。下设土地产出率和地均税收两个二级指标,考核园区的产出效益情况。

  (备注:以上各一级、二级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二条 分类设置。基于新兴产业门类广、产业各具特点的实际情况,初步对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跨境电商等八个主要新兴产业门类分别设定权重及理想值,以供参考。

  第十三条 及时调整。产业园办需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时调整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跨境电商等八个主要新兴产业门类的权重及理想值参考值。

  (备注:其他未被列入的门类及指标经各相关部门研究后制定。)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到期评价。

  (一)新兴产业园投产后,按照合同约定评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实施供后评价(自土地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园区投建方需在评价期限截止前3个月向产业园办提交评价资料。

  (二)允许新兴产业园投产后提前申请供后评价,原则上不允许园区投建方延期申请评价。若园区投建方确实需要提请延期评价的,需至少在约定评价期满前6个月书面向产业园办提出评价延期申请,由产业园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请管委会审议。审议不通过的,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料提交。

  园区投建方需提交下列纸质版资料:

  (一)园区投建方自评报告。主要对前期议定的园区供后评价指标体系的落实情况做逐项说明,包括园区建设、园区发展及园区产出情况。

  (二)证明园区建设情况的相关文件、证书、图片等(包括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现场形象进度照片等)。

  (三)证明园区发展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园区各类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企业孵化情况、入园企业满意度情况等)。

  (四)证明园区产出情况的相关数据(包括近三年的纳税情况表、产值情况表等)。

  (五)承诺书。园区投建方承诺对提交的土地供后评价各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其他由参与评分的单位和第三方提出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现场核实与征求意见。根据园区投建方提供的纸质版资料,产业园办组织工科信局、投促局、国规局、安全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于园区实际情况进行摸查核实,并书面征求各单位意见。材料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企业单位进入下一轮评价打分阶段。对于发现企业提交资料虚假的情况,无需参与供后评价,则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评价打分。由产业园办组织相关部门与第三方共同进行评价打分,根据不同评价指标指定相应负责部门打分的原则(详见附件1),指标类型分为主观类指标和客观类指标,其中主观类指标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进行评价打分;客观类指标由招商责任部门与第三方共同计算得出。评价打分需在园区投建方递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得分计算。

  (一)评价总得分为单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评价的实际值除以理想值乘以权重,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分为零分。

  (二)主观类指标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按权重打分得出。

  (三)客观类指标由招商责任部门与第三方根据上一年度各项实际数据计算得出。

  (四)相关部门与第三方共同打分的部分,按1:1比例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 评价分类。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60到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结果告知。

  (一)产业园办将评价结果以公函的形式书面通知园区投建方,并在南沙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若园区投建方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产业园办提出复议,公示期届满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二)复议由产业园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核实,结果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复议处理仅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结果处理。

  根据《意见》相关规定,结果处理分为以下三类:

  (一)对于认定为优秀类的园区,可优先在南沙获得新建园区项目,并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

  (二)对于没有认定为优秀等级但达到合格等级的园区,按原土地出让合同价款的40%退回土地出让金给土地出让方。

  (三)对于经评价未达到要求或逾期未进行评价的园区,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补充支付出让成交价款总额的40%,并需要进行下期土地供后评价,整改两次仍未通过供后评价则启动退出机制,实施园区物业公开转让,转让以园区当前定位和相应约束标准为前提,无法转让的园区由区指定国有企业按原建设成本价回购。

  第二十二条 园区整改。

  (一)评价未通过的园区投建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产业园办提交整改方案,由产业园办组织投促局、国规局、第三方等单位对整改方案进行审议,产业园办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议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投建方发出书面通知。审议通过后园区投建方应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未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规局按合同收取违约金直至启动退出机制。

  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组织分工。由产业园办牵头,发改局、工科信局、投促局、国规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及第三方联合组成土地供后评价工作小组。

  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土地开发中心、各镇(街)、税务局等部门配合相应工作,确保新兴产业园供后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一)产业园办承担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安排现场摸查核实工作;负责相应指标打分工作(负责指标详见附件1)。

  (二)发改局负责产业准入门槛标准设定;负责相应指标打分工作(负责指标详见附件1)。

  (三)工科信局负责相应指标打分工作(负责指标详见附件1)。

  (四)投促局负责组织新兴产业园项目的审批流程;负责园区产业用地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审核新兴产业园区项目商务条件;负责牵头会审审定各园区企业准入门槛、园区管理办法和进驻园区企业认定办法;负责相应指标打分工作(负责指标详见附件1)。

  (五)国规局负责新兴产业园空间布局和选址工作;负责新兴产业园区的规划报建、验收行政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负责新兴产业园区内物业买卖与租赁监管工作;负责新兴产业园供后评价结果处理工作;负责相应指标打分工作(负责指标详见附件1)。

  (六)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监督职责,督促镇(街)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园区投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施工;同时督促园区投建方规范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负责相应指标打分工作(负责指标详见附件1)。

  (七)财政局、税务局协助提供园区投建方及园区企业税收和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关数据。

  (八)行政审批局负责新兴产业园区备案类项目立项(即核准目录外的项目);负责新兴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九)土地开发中心负责产业园区土地储备以及土地移交等工作。

  (十)各镇(街)负责储备地块的具体征地工作、配合用地报批、交地等工作,并参与项目动竣工、投产等情况的履约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指导。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新兴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

  (二)评价资料由园区投建方统一提供,对于园区投建方虚造审查资料的情况,园区供后评价评定为不合格,引入南沙企业黑名单予以公告,5年内不得参与新兴产业园开发以及享受其他政府专项扶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细则由南沙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土地供后评价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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