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111012017001400 分类: 综合政务 ;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02日
名  称: 2017年第1期(总4期)
文  号: 主 题 词:


2017年第1期(总4期)

来源: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5月02日 15:36:04

     

 

【政策动向】

1、国务院(各部委)

20171季度,国务院(含各部委)就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相继出台了6个政策文件。

2、广东省

20171季度,广东省就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创新型省份建设、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方面相继出台了4个政策文件。

3、广州市

20171季度,广州市就促进大数据发展、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布局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相继出台了6个政策文件。

此外,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正在就广州市生物与健康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公开征集意见。

4、南沙开发区(南沙区)

20171季度,南沙区(开发区)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深化与港澳合作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等方面相继出台了3个政策文件。

此外,开发区投促局就《广州南沙开发区引进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政策速览】

1、国务院(各部委)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412号)

3.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7〕29号)

2、广东省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12号)

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粤经信规划〔2017〕32号)

3、广州市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7〕1号)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布局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7〕3号)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3号)

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2号)

5.市工信委 市发改委 市科创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支持应急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工信〔2017〕2号)

6.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穗服务办〔2017〕1号)

4、南沙开发区(南沙区)

1.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2号)

2.关于印发《南沙区(南沙新区)深化与港澳合作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南开港澳办〔2017〕1号)

3.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5号)

 

【重要政策文件要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政策要点

一、国务院(各部委)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一、重点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新能源汽车发展集聚区域,选择若干城市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可追溯管理系统,支持建立普适性强、经济性好的回收利用模式,开展梯级利用和再利用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示范应用。

二、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利用我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产能、技术与资金优势,促进我国再生资源产业从传统的“原料进口+产品输出”转向“投资+贸易”方式。到2020年,力争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推动一批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探索共建再生资源国际合作示范园区。

三、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加大工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再生产品、再制造等绿色产品的推广应用。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票据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四、结合“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科学规划,统筹产业带、产业园区的空间布局,鼓励企业之间和产业之间建立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产品链紧密结合的循环经济联合体,延伸再生资源产业链条,提升再生资源产品附加值,实现资源跨企业、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循环利用。

五、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积累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物联网和大数据为依托,围绕重点领域,瞄准未来技术发展制高点,建设一批产业集聚、优势突出、产学研用有机结合、引领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生资源产业示范基地,提升成套装备制造的科技创新能力。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工信部规[2016]412号

一、大数据产业指以数据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为主的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数据资源建设、大数据软硬件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赁活动,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二、到2020年,技术先进、应用繁荣、保障有力的大数据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大数据相关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突破1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30%左右,加快建设数据强国,为实现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提供强大的产业支撑。

三、利用大数据助推创新创业。鼓励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的大数据领先企业建设大数据平台,开放平台数据、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降低创新创业成本。鼓励大型企业依托互联网“双创”平台,提供基于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服务。组织开展算法大赛、应用创新大赛、众包众筹等活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大数据企业与科研机构深度合作,打通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之间的通道,形成数据驱动的科研创新模式。

四、建设一批大数据产业集聚区。支持地方根据自身特点和产业基础,突出优势,合理定位,创建一批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形成若干大数据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基础设施统筹整合,助推大数据创新创业,培育大数据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强化服务与应用,完善配套措施,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在大数据技术研发、行业应用、教育培训、政策保障等方面积极创新,培育壮大大数据产业,带动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形成科学有序的产业分工和区域布局。建立集聚区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估。

五、结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战略文件,制定面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扶持政策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大数据基础技术、重点产品、服务和应用的发展。鼓励产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技术先进、带动力强、惠及面广的大数据项目优先予以信贷支持,鼓励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为企业重组并购创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7号

一、开发区要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成为本地区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平台,成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开发区要继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着力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套完备的设施、共享便捷的资源,着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等产业特色,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园区品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推动产业要素集聚,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向主导产业明确、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完备的方向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增长极,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三、开发区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吸引集聚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服务水平,推动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开发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培育创新创业生态,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供可复制经验。

四、开发区要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趋势,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支持传统制造业通过技术改造向中高端迈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结合;主动培育高端装备、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大力发展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第三方物流、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开发区为载体,努力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

五、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六、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二、广东省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7〕8号

一、携手港澳共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以大湾区建设为重点,推进大珠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辐射引领泛珠区域梯度发展。建设世界级城市群,促进城市群之间和城市群内部分工协作。

二、共同培育先进产业集群。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深圳中心与贵阳国家大数据中心、中国-东盟(钦州)华为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等合作联动,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推动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和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集群与泛珠合作各方的产业协作,在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等产业方面加强合作,建立跨区域的产业链,培育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布局优化的先进产业集群,共同打造“中国制造2025”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探索以“轨道交通+产业园区+人才小镇+公共配套”为要素的都市圈城际住房合作模式。

三、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与泛珠各方对接合作,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广州、深圳的创新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将珠三角地区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推动泛珠区域创新发展水平。加强深港创新圈等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推进深港创新及科技园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泛珠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共享规则,率先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试验平台。加强区域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横向交流和联系。深化产学研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组建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开展产业重大共性科技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依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与港澳的经贸合作,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探索构建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打造区域发展综合服务区。积极对接国际贸易规则最高标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争取将航运物流、金融创新、国际旅游等领域制度创新列入全国可复制推广的范围,为区域进一步改革开放提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五、推动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推动区域内口岸布局优化,支持进境指定口岸和启运港建设,拓展和完善口岸功能。推进在跨区域重要运输节点、重要内河港口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继续推动与江西、湖南、广西和云南等共建无水港,拓展我省沿海港口服务腹地范围。进一步简化跨区域转关手续,将部分口岸功能和监督工作向无水港延伸,实现南沙港等一线口岸的进出口货物在区域内无水港通关。

六、加强产业发展合作。深入实施CEPA有关协议,扩大服务贸易范围,提高贸易投资便利程度,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企业共同“走出去”。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7〕25号

一、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珠三角自创区)建设。贯彻落实《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2016-2020年》,编制珠三角自创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空间发展规划,扎实推动国家和省系列重大创新政策在珠三角自创区落地。积极推进以广州、深圳市为龙头,珠三角其他地市为支撑的“1+1+7”珠三角自创区建设格局,强化广州、深圳市作为珠三角地区创新发展“双引擎”的作用,重点在创新驱动发展路径、产业转型升级方式、一体化协同创新、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等方面发挥探索示范效应。通过机制创新、全球链接、资源整合,推动创新要素高度聚集和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能力、对外开放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将珠三角自创区打造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创新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中心和引领全省创新发展的强大引擎。

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型产业载体发展。围绕高端电子信息、互联网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LED等产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集聚,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提高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带综合竞争力,加快发展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打造全球重要的高端产业基地。实施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引导高新区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完善创业孵化及网络服务体系。支持高新区创新“一区多园”发展模式,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支持广州、深圳市建设国内领先的科技园区,推动中山、惠州、珠海、佛山、东莞、清远市建设创新型科技园区,推进汕头、湛江、茂名、韶关、云浮市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支持各类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三、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制定实施全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行动计划,重点依托高新园区、专业镇、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龙头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幅提高孵化器数量和规模,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完整孵化链条。推进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行动,加快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发展,积极引导各类孵化平台提升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在孵企业毕业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众创空间发展。

3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粤经信规划〔2017〕32号

一、以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先进轻纺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等6大产业为发展重点,着力构建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

二、以广州、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等市为重点,着力增强电子信息产业的自主配套能力,不断完善核心部件及软件的自主配套,提升终端产品价值链,打造全球领先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

三、以珠海、佛山、中山、江门、阳江、肇庆、顺德区等市(区)为重点,发挥广州装备制造业基础优势及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韶关配套区、珠江东岸电子信息产业带融合互补发展,发展壮大装备制造业,建设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

三、广州市

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7〕1号

一、围绕广州“三中心一体系”以及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建设目标,通过大数据试点示范,推动大数据在工业制造、金融、商务、航运、物流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服务业态的发展。

二、构建“一带双核多区”组团式空间结构。沿珠江创新带,依托广州开发区中新知识城、科学城、天河智慧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国际金融城)、广州信息港、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广州大学城、国际创新城、南沙科技创新中心园区等为核心的广州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广州大数据产业的“东部大数据产业带”;以大学城为基础,利用广州国际创新城连接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广东省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广州市政府大数据中心,形成“大数据创新创业驱动核”;以中新知识城、广州科学城为基础,集聚一批大型数据中心、云计算、物联网企业,打造“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核”;根据天河、海珠、南沙、白云、越秀、增城等区现有的优势,发展“一区一特色”大数据产业。

三、加快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各区政府或相关龙头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区,着力打造集中式、专业化、低成本、高水准的大数据园区服务。以园区为基础,集聚优质资源和高端项目,形成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产业基地。争取到2020年大数据产业园区(小镇)达到10家。通过市区联动,整合资源,探索大数据招商服务新模式,吸引国内外大数据服务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硬件设备制造商落户广州,力争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过20亿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超过10家,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大数据骨干企业超过30家。

四、开展示范建设,加快产业集聚。整合医疗数据,试点向生物岛医疗产业集聚区开放,做强做大生物医疗产业;整合政府、社会工业相关数据,试点向广州开发区云埔工业区、西区产业园以及白云区民营科技园等工业制造业优势明显的产业园区开放,打造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整合政府、社会电商相关数据,试点向海珠区琶洲互联网创新集聚区开放,发展电子商务大数据示范应用;充分发挥越秀区、天河区政府信息化应用以及信息咨询服务业的优势,打造大数据应用服务示范区;充分发挥天河区互联网产业核心区的优势,以天河软件园为中心,打造大数据软件开发示范区;充分发挥番禺区思科(广州)智慧城、广汽乘用车、广州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番禺区)等先进制造产业集聚区优势,打造广州“大数据+智能制造”应用示范;充分发挥南沙区国家自贸区的优势以及广州数据交易平台的作用,打造大数据资源交易示范区。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布局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穗府办〔2017〕3号

一、实施先进制造业创新行动。

二、着力推进智能制造。

三、加快发展服务型制造。

四、推动制造业开放合作发展。

五、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六、激发企业发展动力和活力。

七、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八、规划期为2016至2020年。

3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规字〔2017〕2号

一、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是指服务贸易资源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国家级产业园区和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其中,已获得“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直接认定为示范区。

    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是指集聚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二、申报示范区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思路、完整的发展规划和鲜明的产业特色及定位,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的整体规划。

(二)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产业特色,在服务贸易集聚发展、发挥区域品牌效应、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示范作用。

(三)集聚 30 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且上一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以上;具备较高的规模效应,对全市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发展起到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

(四)所在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已设立或计划设立相应资金支持服务贸易领域发展。

(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三、申报示范基地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二)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三)集聚 10 家及以上服务贸易企业;或上一年度基地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

(六)申报当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七)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产业园区,可放宽第(三)项的申报条件。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4

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穗服务办〔2017〕1号

一、 大力发展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各区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推进设立航空产业基金,用活用好航运产业基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广州“三大战略枢纽”、“一江两岸三带”建设。

二、推动港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广州港深水航道拓宽工程、广州南沙国际邮轮码头工程、华南国际港航服务中心等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广州港南沙国际汽车物流产业园配套码头和南沙自贸区近洋国际汽车物流枢纽及配套码头(广州港南沙港区近洋码头工程);推进南沙港区四期工程和通用码头工程前期工作,争取2018年开工建设。

三、积极推进航运物流信息平台、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夯实航运物流发展基础积极引进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提升拓展整车进口业务和保税油供应业务推进山姆冷链1号库、侨丰冷链物流中心广州国际医药港和真功夫集团冷链物流项目等项目建设,培育发展冷链物流和医药物流产业。

四、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市科技创新“1+9”系列文件补助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力争2017 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190 家,众创空间数量达到150家,孵化总面积达到900万平方米。

五、大力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深入推进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广州)“一区三园”建设,争取南沙、开发区两园区部分项目落地动工建设。

四、南沙开发区(南沙区)

1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南开工科信〔2017〕2号

一、具体细则见附件。

2

关于印发《南沙区(南沙新区)深化与港澳合作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穗南开港澳办〔2017〕1号

一、深化与港澳金融创新合作。

携同港澳打造航运物流枢纽。

三、推动港澳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

四、推进与港澳科技合作。

五、共建粤港澳商贸服务合作示范区。

六、加强教育与培训合作。

七、打造休闲旅游和文化创意品牌。

八、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产业。

3

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南开工科信〔2017〕5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南沙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13-43)、电力、热力、燃力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代码44-46)、采矿业(行业代码06-1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金。

二、年度新增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同比增幅低于8%的企业,按照其年度新增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对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8%、16%、24%、32%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其年度新增经济发展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在上述奖励资金总额内,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账户,其余奖励资金划入企业账户。其中,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额不高于其个人年度新增经济发展贡献。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奖励金可采取一次或多次拨付的方式。

四、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试行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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