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06062015000509 分类: 其他 ;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区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24日
名  称: 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社工专业服务指导意见
文  号: 主 题 词:


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社工专业服务指导意见

来源:区人社局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4日 17:18:26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22号)、《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188bet注册 关于改革创新城乡社区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南〔2011〕4号)、《关于印发<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南民〔2014〕21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专业服务水平、社区治理参与程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购买社工专业服务,以民办社工机构运营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为根本,在家庭、长者、青少年、残疾人、来穗人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大力挖掘社区资源,链接企业资源,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建设、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就业辅助、学校社工、医务社工等专项服务,逐步构建以困难群众为重点,以提供专业化的家庭服务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体系,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促进全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

二、基本任务

(一)计划购买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的,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招投标采购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深入社区调研,立足南沙实际,结合村(居)现状和群众需求,科学制定服务计划、设置服务项目,面向全体村(居)民提供专业、综合、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服务。

(三)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供家庭、长者、残疾人、青少年、来穗人员等三项基本服务,重点开展至少两个专项服务,包括社区建设与发展、社区组织培育、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就业辅助、学校社工、医务社工等。

三、定位和要求

各镇(街)应全面推进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保证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必须配备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办公和服务场所。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岗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承接运营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办机构要落实督导和工作人员配备,每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社会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土社工。原则上,本项目服务团队中社会工作员不得超过1/3,聘用本地社工员的可放宽至1/2,其他人员必须具备助理社工师专业技术职称以上或社会工作本科毕业;督导人员应保证服务质量,合理安排督导时间,督导频率不低于每月1次,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实地督导。

四、实施流程和规范

(一)制定项目计划书。

各镇(街)应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深入村(居)开展充分调研,在科学论证、统筹考虑村(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辖区内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工作内容、工作目标、经费预算、督导和培训等,形成项目计划书上交区民政局。

(二)信息公布与政府采购。

各镇(街)按照两年为一个周期组织招投标工作,发布招投标信息,详细说明与项目相关信息、背景资料、资源配置等信息,接受并回答应标方有关询问。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政府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两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自行确定招投标年限。

(三)规范合约内容。

1.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合约应明确项目的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服务指标、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镇(街)应参照区民政局评估时间的安排,合理安排服务期限,确保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必须参加一次中期评估、一次末期评估,服务空档期由镇(街)统筹。

2.各镇(街)确立项目后,合约由所在镇(街)、村(居)委会、中标机构签订,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兼监督方,村(居)委会作为服务的受益者兼监督方,中标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服务提供方,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签订合约时,必须充分征询村(居)委会意见,并明确因省市政策调整,可变更或解除有关合同协议的事项。

3.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合约以两年为一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周期内每年均进行中期、末期评估,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两年期满之后,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运营机构。合同的副本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规范运营与评估。

1.承办机构应做好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公示,指导社工严格按照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充分保障服务对象权利;与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及承办机构建立密切的连接与转介机制,明确工作定位和任务分工,加强合作,定期沟通,避免服务重复、资源浪费、覆盖不到位。

2.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以无偿为主、低偿为辅;开展低偿服务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无偿服务质量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开展;所得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拓展和加强服务,不得用于分红。

3.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开展的服务应面向辖内全体居民,结合地域特色、社区传统,注重服务方式的个别化和差异化,充分保障居民权利,及时为居民提供专业服务。确实在服务提供方的专业或能力之外的,应及时转介至相关部门、镇(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并开展跟踪服务,直至结案。

4.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除了开展基本项目和自选项目之外,承办机构亦可与村(居)委会以项目的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有关项目内容可包括志愿服务、民政工作、家庭探访、儿童课后托管、青少年关怀、家庭纠纷调解等服务。

5.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运作过程中,合约双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合约期内可根据服务的实际需求,对原合约的服务内容、工作指标作出相应调整,形成补充合约,确保中心的顺利运作。承办机构应加强与村(居)委会的沟通合作,面向居民群众的服务和活动,村(居)委会应保有充分的知情权、质询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服务和活动结束后,承办机构亦应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反馈服务情况。由村(居)委会举办的活动,承办机构应给予专业支持或专业意见。对村、社区里困难人士和家庭的服务应落实跟进,保证服务质量,并及时反馈服务情况。

6.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评估工作由区民政局统筹,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评估指导意见》及《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申报标准和评估方案》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分类评估。评估时间安排如下:4月申报评估等级,5月中期审核,8月末期评估,9月复核,结果在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确定。具体时间按区民政局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1.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应严格按照《南沙区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评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履行职责,充分整合服务资源,密切合作,切实支持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

2.村(居)委会作为服务的协助者和直接受益人,应充分保障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办公场地和服务场地与服务项目相匹配。协助专业机构做好调研工作,协助承办机构、社工了解村(居)实际、科学设置服务项目、迅速融入村(居)委会和群众当中;村(居)委会应指导社工参与公共服务和社区治理中,面向全体村(居)民的服务或活动应优先从社区活动经费中列支。

(二)财政资金保障。

购买社工岗位所需经费由镇(街)在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奖代补”经费中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镇(街)自行承担。该项经费只能用于村(居)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60%用于人员开支、30%用于服务开展和专业支持、10%用于日常办公和其他杂费的标准执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经费分三期拨付。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第一期,在为保证服务项目能正常实施,第一期经费为镇(街)配套的“以奖代补”经费;中期评估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第二期,按照C级“以奖代补”经费的50%(即3万元)的标准拨付;末期评估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第三期,按照综合评估等级将余下经费一次性拨付。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该项目。

   


2016 © 版权归188bet注册 所有

传真:86-20-84986646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

ICP备案号:粤ICP备10041711号-3粤公网安备 440115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