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04012018001624 分类: 教育 ; 政府文件;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3日
名  称: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3日 16:04:29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现就面向全国引进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事宜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和条件

  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一节《高层次教育人才》条件的优秀教育人才(详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者请发送电子邮件到gznsjy@126.com进行报名,并将《广州市南沙区引进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2)和本人所获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版作为附件。

  三、审核和评定

  南沙区教育局组织对报名者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审议通过者按规定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四、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引进人员可享受《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一节《高层次教育人才》所规定的相应福利待遇。

  (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在广州市南沙教育局。联系电话:王老师18925112251。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一节:高层次教育人才)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一:

  第一节 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一条  区教育部门是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申报、审核、管理和奖励。区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和经费保障工作。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教育人才,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高等院校、教研机构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或管理经验,引进至我辖区范围内教育系统各单位(含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工作,能引领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原则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教育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外、境外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受该条件限制;

  (四)55周岁以下(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放宽到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再放宽);

  (五)非广州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

  (六)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工作经验。

  第三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对象分四类: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

  第四条  教育领军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入选者,国家新世

  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三)近5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四)近5年,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五)国家级名教育家。

  第五条  教育杰出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学担任过正式教职的院长或教授职务;

  (二)近10年,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正式科研职位,担任研究员及相当职务;且连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3年以上者;

  (三)国家级名校(园)长,且任校(园)长期间学校在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个性发展、打造学校品牌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全国或国际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有较大影响力;

  (四)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教育重点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或国家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二)省级名教育家、省级名校(园)长;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校长或教师;

  (四)副省级城市以上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

  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等称号获得者;

  (五)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教育优秀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名教师,或特级教师,或省级“特支计划”教学名师,或副省级城市以上学科带头人;

  (二)副省级以上城市知名学校(幼儿园)的校(园)长,或由地级市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名教育家或名校(园)长;

  (三)近5年,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三等奖的成果主持人,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主持人;

  (四)3次及以上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或者在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五)在学科、教学等专业领域内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  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情况优先引进:

  (一)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教育专家的;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贴

  1.教育领军人才:享受每人500万元安家补贴;

  2.教育杰出人才:享受每人300万元安家补贴;

  3.教育重点人才:享受每人150万元安家补贴;

  4.教育优秀人才:享受每人5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扣税后发至个人账户。

  (二)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教育部门下属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属于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

  (三)优先培养

  支持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设立工作室,并按梯次给予一定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方案另行制订。

  (四)用人单位协助解决人才的入户和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条  如果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或者本人选择不入编,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柔性引进人才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引进符合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和教育优秀人才条件的已退休人员为高级教育顾问。高级教育顾问不享受安家补贴;可按梯次给予薪酬待遇,参照教育领军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点人才、教育优秀人才标准给予工作室经费补助,具体执行方案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申请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拟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汇总表;

  2.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办学许可证(仅民办教育机构提供);

  3.拟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鉴定证明)、职称证;个人简历、工作身份证明材料、工作表现证明材料;工作、学术成绩证明材料;符合相应高层次教育人才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声明,如担任学科带头人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4.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5.以上证件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其他证明材料收取原件。

  (二)部门审查

  区教育部门建立人才引进专家组,对拟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及能力组织考核;并对申报材料及高层次教育人才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

  (三)申报材料的复核审定、奖励拨付程序详见申报公告。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不含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引进单位签订6年以上(含6年)服务期的聘用(劳动)合同。聘用(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基本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任务目标、定期考核、违约责任等重大事项。中央、省、市所属学校、教科研机构或教学站点驻南沙相关机构、或镇街属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引进的高层次教育人才须与引进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南沙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的服务期为6年。

  第十四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由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不享受当年度相关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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