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04002017004109 分类: 教育 ;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名  称: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区教育局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8日 09:53:53

  穗南教〔2016〕111号

  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各镇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区直属公办幼儿园、岭东职中: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通知》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目前已请休假人员,须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的要求补齐本人的请休假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16年5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的通知

  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各镇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区直属公办幼儿园、岭东职中: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根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全体与单位建立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含在编及编外人员),劳动、人事关系不在本系统的服务外包人员实行用人单位审批后报派出单位备案制度。

  二、政策依据

  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休)假管理办法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实用手册》(广州市人社局2013年版)、《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公众节假日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产假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女教师产假时间包含公众节假日,不包含寒、暑假。如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可顺延至寒、暑假结束后继续进行。

  (四)年休假

  1.区教育系统未享受寒、暑假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每年享受5至15天的年休假。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

  因患病、负伤、女性工作人员怀孕不适等情况须进行休假的,在按要求提供相关医院或劳动技能鉴定部门的法定证明后,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事假、探亲假

  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等不得分段休假,一次性未休假完整的不得再次申请。

  三、休假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需建立本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登记、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勤、假期请休进行详细登记;

  (二)申请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的,由申请休假人员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及自身情况提前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审批同意后、登记入档,并进行跟踪管理,休假时间结束后,请(休)假人员按时返回单位报到上班。未按时报到者由单位作旷工处理,同时履行告知义务。

  (三)除公众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法定假期外,一次性申请(休)假不超过7天(含7天),或当年度累计申请(休)假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由申请休假人员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等),报单位审批,单位审批同意后,登记存档,并跟踪管理。每学期末,各单位须将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四)对一次性申请(休)假7天以上,或当年度累计申请(休)假15天以上的,须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请(休)假手续:

  1、请(休)假人员提出书面请(休)假申请,并附广州市内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特殊情况可以后补),报本单位初审(三镇学校须先报镇教育指导中心审批);

  2、单位初审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请(休)假申请上报区教育局复核;

  3、区教育局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请(休)假的审批意见。

  4、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请(休)假人员正式开始休假(紧急情况另作处理)。

  5、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人员一次性或年度累计请(休)假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如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年度请(休)假天数累计超过2个月后,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治疗科室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6、年度休假天数累计超过2个月,休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呈报区教育局党政办,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休假人员的长期病假工资待遇。

  7、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申请休假人员须提供广州市内三甲医院的病假建议和广州市劳动技能鉴定中心的劳动技能鉴定证明。休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呈报区教育局党政办,区教育局党政办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时间到期后,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8、年度休假天数累计超过6个月的,休假人员所在单位须及时呈报区教育局党政办,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休假人员的长期病假工资待遇。此外,取消该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资格,停止发放其奖励性绩效津贴。

  9、工作年限30年以下的工作人员,个人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作年限3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个人月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逾期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10、请休假结束后,请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党政办进行销假。如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恢复之前调整和停止发放的请休假人员的工资待遇。

  11、不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请休假手续的,或请休假结束后不及时返回单位工作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予以记录在案,并与个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挂钩;同时,由所在单位和区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区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销职务等处理;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区教育局将按照广州市事业单位相关政策法规解除旷工者的聘用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的请休假制度进行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管理,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请休假情况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二)建立请休假台账制度,各单位应如实登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请休假情况,并于每学期末将请休假台账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以人为本,在规范管理要求下充分照顾工作人员的客观情况,关心爱护单位工作人员。

  (四)单位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五)请(休)假人员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方便特殊情况时联系沟通。

  (六) 请(休)假人员休假期间,要自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要求。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实用手册》(广州市人社局2013年版)、《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颁发<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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