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文件性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南沙区教育局。
电子邮箱:2410209363@qq.com,
传真电话:34683342
地 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C栋3楼区教育局托幼办(收)
邮 编:511458
南沙区教育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稿)
按照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6〕22号)及《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穗教基教〔2012〕10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减轻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现就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一)优先资助对象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广州市户籍;
2.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①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以上证件之一。
②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或幼儿本人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③幼儿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儿童福利证。
④幼儿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
(二)扩大资助对象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幼儿(5-6岁,学前一年)。
二、资助标准
(一)优先资助对象,全额资助三年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标准为1000元/月/生,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二)扩大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300元/生/年。
三、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由上级安排加区补充统筹。其中:市级财政每年按上一年度在园幼儿数的10%、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的补助经费。
四、申报与审核
区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
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申请,幼儿园应在每年招生时将本细则通知每位入园幼儿家长或其监护人,并在幼儿园明显位置公布本细则。
1、受理申请。每年9月初,符合条件的幼儿,由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幼儿园于每年9月15日前受理资助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初审公示。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受理的资助申请及证件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完毕后,幼儿园于9月25日前汇总好拟资助幼儿名单,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幼儿园汇总表》(附表2)并附申请表送所在镇街托幼办核准,镇街托幼办核准后填写《南沙区学前教育资助各镇街汇总表》(附表3)于9月30日前送区教育局审核。
4、区教育局对拟资助幼儿名单进行分类汇总,并分别送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进行资格审核(扩大资助对象除外)。
5、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及时将资助资金下达幼儿园。
6、各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发放资助经费。区教育局制订统一签领表,由家长签领确认,签领表由幼儿园存档备查。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区教育局会同财政、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制定本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民政、工会、残联、各镇街要积极协助教育局和各幼儿园核实受资助幼儿的家庭情况。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并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局要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资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强化资金管理
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按规定足额拨付市、区两级财政资助资金。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区教育、财政部门与审计、监察、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现行的国家、省、市财政资助政策有变,将及时按新政策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