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ns104002016002366 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区工科信局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名  称: 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区工科信局发布日期:2016年12月30日 11:44: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保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各环节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南沙统筹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南沙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南沙财政性资金,包括南沙开发区和南沙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南沙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维护、服务的工程项目。

(一)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非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非涉密资源系统。

(三)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非涉密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以及种设备和服务的购买,属于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核范畴。

第三条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监督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协调和处理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局下简称“发改局”)是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审批工作,监督检查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财政局是区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资产委托移交管理手续。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务求实效和持续运维的原则,统一建设和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

 

 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

 

 每年8月份由工科信局发文征集下一年度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计划,各部门在与工科信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前向工科信局报送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表(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依据和项目预算等)工科信局于每年10月制订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下一年度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统筹投资计划的依据

未被纳入建设计划和未按要求申报的,原则上区财政下一年度不安排预算。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科信局参照上述办法制订补充计划,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策划本单位的年度信息化项目:

(一) 采购软、硬件设施为主的建设需求应当整合为1项目;

(二) 建设项目和运维项目应当分开申报,建设项目不得包含运维内容,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信息安全的相关内容;

(三) 单位所有运维需求应当整合为1 项目进行申报。运维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每年的运维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建设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的建设目标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定量指标。项目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产品参考型号和配置,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管理、项目监理概算比例或工作量估算,及项目验收或项目测评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硬件设备应列明现有硬件情况及未来5内该硬件需处理的数据量和任务量;涉及应用系统开发的,开列软件功能点清单、开发工作量、信息安全需求。

第八条 运行维护类项目方案应当按照《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项目方案须明确系统软硬件资源现状,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列表、数据库列表,及购置时间、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并信息安全相关需求分析与设计要求。

 

四章 项目审核

 

第九条 所有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均报工科信局审核,收到建设方案后工科信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一) 项目材料章节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编写指南的要求。

(二) 内容是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合理和明确。

(三) 初步审核技术可行性,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四) 通过《项目概算表》初步审核经济合理性,并提出初审意见或修改完善意见。

(五) 否同步考虑接入区综合业务云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六) 否同步考虑信息安全规划和设计。

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得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方案通过初审后,科信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一) 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科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的项目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具体由工科信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须在专家评审前提交建设方案(一式五份)和项目介绍PPT,项目评审经费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

(三) 建设方案通过评审后,科信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复项目建设单位。

十一条 申报材料需修改完善重新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二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2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报,2采购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 通过工科信局立项审核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局申请立项,发改局审批通过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 发改局每年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局。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科信局的审核意见、改局的立项批复和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 开展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就招标需求与经工科信局审核通过的相关材料的一致性进行说明,报送工科信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单位应当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

 

七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八条 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一) 总投资在100元以上的信息工程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公司进行项目监理

(二) 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理,项目建设的质量、施工工艺、投资和进度等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

(三)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计划书,计划书应获得项目建设单位的确认;

2. 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经确认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3. 监理单位应当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理活动情况,按计划、分阶段或者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4. 监理单位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出具监理意见

5. 协助项目承建单位整理好项目的所有文档和材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四)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科信局的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等问题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监理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建设监理取费标准由工信局另行制定,监理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工科信局将取消该项目立项,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项目变更

 

十一条 项目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额,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报工科信局批准后才能实施。

十二条 项目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工科信局审核。具体如下:

(一) 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变更说明,工科信局批准。

(二) 项目调整或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按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程序重新申报,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发改局调整立项。

(三) 调整或变更内容后,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审核意见确定的投资额。

 

第九章 项目验收

 

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工科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建设类、运维项目都应进行项目验收。

十四条  项目验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立项批复规定的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申请。项目验收应当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按照本办法、《广州市南沙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进行。

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聘请具有信息系统工程测评资质的单位测项目建质量。

(一) 投资额在100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应聘请测评公司测评项目建设质量。

(二) 信息系统工程的测评主要内容包括:按项目合同等相关文件对项目要求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

(三) 测评公司出具项目测评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四) 项目测评费用低于5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信息工程测评库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测评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政府采购规范进行采购。信息化项目测评取费标准由工信局另行制定,测评费用在该项目资金中安排。

运维类信息化项目不需进行测评。

十六条  投资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工科信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验收,验收管理规范由工科信局另行制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局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凭验收意见及其它有关材料向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手续,验收费用由工科信局统一支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工科信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项目验收整改函,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整改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重新组织验收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投资额低于300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管理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验收通过后应当工科信局备查,工科信局可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项目进展及时将相关资料电子文档报送工科信局存档备查包括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结构设计说明、立项批复、采购的一致性说明、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文件、咨询及设计合同、项目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报告、测评合同及测评报告、变更说明、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评审意见

 

十一 绩效评估

 

十九条 工科信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信局、改局项目完成情况和单位信息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后续项目立项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科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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