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南工科信查字〔2015〕001号假冒专利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南沙工科信局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8日 10:46:10
南工科信查字〔2015〕001号假冒专利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
广州市日有日用品有限公司:
根据案件转办通知书,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越有烧烤刷(型号:FA002)”标注“专利号ZL200420102792.5”字样,涉嫌假冒专利。
经现场勘验和调查,我局现场发现“越有烧烤刷(型号:FA002)”产品20箱(500包/箱)。该产品上标注“专利号ZL200420102792.5”。
现已查明,“专利号ZL200420102792.5”对应的专利权已于2010年12月21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有“专利号ZL200420102792.5”字样的“越有烧烤刷(型号:FA002)”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专利号ZL200420102792.5”的“越有烧烤刷(型号:FA002)”的假冒专利行为;
2.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