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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发布日期:2018-03-15 14:46:00【浏览字号:

  穗商务规字〔2018〕2号

  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河软件园管委会、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

  2018年1月18日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关于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包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是指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区域集聚效益显著、具有综合性示范效应的行政区或国家级产业园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经广州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授予“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某某示范区”称号。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某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由领导小组审定,授予 “广州市某某服务外包示范园”称号。

  第三条 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由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共同组织审核和管理。

  第四条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申报条件:

  (一)区域内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30家,服务外包从业人数超过4000人;

  (二)区域内服务外包企业上一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三)制定了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发展思路明确;

  (四)所在地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规模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第五条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已落户服务外包企业10家以上;

  (二)入驻企业中,服务外包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数的50%以上;或上一年度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三)制定了园区服务外包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发展思路明确;

  (四)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五)有专门人员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第六条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认定程序:

  (一)服务外包所在区政府或国家级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向市商务委员会申请;

  (二)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第四条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商务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报市政府认定并授予称号;

  第七条 “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认定程序:

  (一)服务外包园区管理机构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商务委员会申请;

  (二)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第五条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商务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授予称号。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人才培训、促进政策、机构设置、统计办法等内容);

  (二)《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报表》(附表1);

  (三)《园区服务外包企业一览表》(附表2);

  (四)服务外包发展规划;

  (五)所在地政府推荐意见;

  (六)其他材料。

  第九条 管理和考核:

  (一)示范园区业务受市商务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指导。

  (二)示范园区实行考核制度,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市商务委员会牵头,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发布考核通知。考核采取会议答辩、材料审核方式为主,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核内容

  1.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及业务统计工作情况;

  2.示范园区新增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业务规模年均增长情况;

  3.示范园区服务外包招商工作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4.示范园区人才培训实施情况;

  5.示范园区所在地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情况;

  6.示范园区软硬件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环境情况。

  (四)考核材料

  1.示范园区年度情况报告,报告内容须包含第三项规定的内容;

  2.其他相关的佐证材料。

  (五)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年底前对示范园区作出考核结果,并进行书面通报。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其称号。

  第十条 对在申报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授予的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1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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