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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投资贸易促进局发布日期:2016-08-24 15:16:00【浏览字号:

穗外经贸规财[2015]17号


各区(县级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日

 

 

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外经贸发展等用途,对我市与外经贸事业发展相关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使用对象、范围等,审核资金申报材料、组织资金评审活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积极培育我市在境内外的国际性自主品牌展会,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

(二)支持各类出口基地建设,用于扶持广州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船舶出口基地、摩托车及零部件转型升级基地,支持与开拓国际市场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国际网络的进入及建设,产品的国际认证和检测,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等。

(三)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我市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加大研发投入、创建自主品牌、扩大内销、专业服务机构辅导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

(四)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用于支持企业拓展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培训、引进和培育服务外包企业,鼓励获得国际认证;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引进专项技术,设备以及研发创新和服务外包促进活动。

(五)吸引大型跨国公司投资,用于鼓励引进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要求的外资项目和研发机构。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广州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开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

(七)支持自主出口品牌培育,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做好广州市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

(八)进出口公平贸易服务,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研究工作和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等。

(九)其他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子项,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资金。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是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各区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相关因素权重,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是采取贷款贴息、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七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等。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取的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恶意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市商务委通过内部评审、外部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科学公正地审核并确定拨付企业项目和金额,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方案进行审核,与市商务委联合发文拨付资金。

第十条  对确定支持的资金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市商务委应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委要加强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检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六条  对申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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