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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

来源:投资贸易促进局发布日期:2016-09-14 11:26:00【浏览字号:

粤府〔2016〕87号


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下称《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是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对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建立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及国家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省自贸办、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决定》要求,抓紧对省政府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需作相应调整的,于2016年10月31日前按程序报批。广州、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对照《决定》,分别对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省自贸办,由省自贸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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