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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南沙区2023年下半年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的申报通知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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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2〕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23年下半年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注册地址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不包含广州市使用总量控制类计划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的单位、省属单位以及其他需要到上级部门办理入户业务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以税额入库期计算,下同)100万元(含)以上,符合南沙区招商引资鼓励导向产业且经区内招商部门研究决定予以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扶持的招商类重点企业。【负责部门:区投促局】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负责部门:区发改局】  

  (三)2022年度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或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业主单位(省、市属国有企业除外)。【负责部门:区发改局】

  (四)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新型研发机构及科研院所2022年度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可不对纳税作要求。【负责部门:区科技局】

  (五)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人工智能企业、信息和软件服务业企业、“四上”工业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四上”企业范围的工业企业);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培育库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负责部门:区工信局】

  (六)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服务类企业。【负责部门:区金融局】

  (七)2022年度为本区实现进出口额或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外贸企业、批发业企业;2022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零售业企业;2022年度营业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仅限前述企业高管人才)【负责部门:区商务局】

  (八)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且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港口、码头、航运的航运物流类企业;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批发业、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特指已纳入本年度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商业企业)。【负责部门:区商务局】

  (九)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部门:区人社局】

  (十)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并且已被广州市评审公示为“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负责部门:区人社局】

  (十一)进驻并落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沙园区,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类企业,国内人力资源行业龙头企业或其子公司(仅限前述企业本部员工,不含项目派遣员工)。【负责部门:区人社局】

  (十二)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四上”服务业企业。【负责部门:区统计局】

  备注: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大类5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1000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大类2000万元。

  (十三)本年度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建筑业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2.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负责部门:区住建局】

  (十四)本年度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独立法人企业。【负责部门:区住建局】

  (十五)在本区直接从事种植和养殖活动,2022年度产值10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农业大类统计的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负责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十六)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二级甲等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部门:区卫健局】

  (十七)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民办教育机构。【负责部门:区教育局】

  (十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文化旅游体育机构:1.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100万元(含)以上;2.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50万元(含)以上的南沙特色民间工艺非遗保护单位、传承基地;3.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负责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十九)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职务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获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举办的综合赛事前三名的运动员;广州市级二等奖、广东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讲解员或导游比赛的获得者;具有高级或特级导游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负责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二十)在本区注册成立满5年(含)以上,获得4A(含)以上等级,获得市级(含)以上的行业荣誉称号,且2022年度公共服务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组织(不含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负责部门:区民政局】

  (二十一)南沙区高层次人才,具体为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和博士后科研人员等。【负责部门:区人才局】

  (二十二)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区政府同意,明确给予人才引进的单位;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3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负责部门:对口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企业(单位)经营范围含人力资源或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的,2022年度在本区入库税额需达200万元(含)以上,且仅限企业本部自用的紧缺急需员工办理,不含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其他人员。

  企业2023年1月1日至7月31日在南沙区的纳税(营收)额度达到上述相应类别条件的,可参照进行办理。

  企业符合多项条件的,只选其中一项向相关部门申请。区内其他需要扶持的企业(单位)申请使用入户指标,须由相关对口服务的职能部门或镇街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南沙区2023年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引进人才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研究。

  二、申办人员条件

  在南沙区内申报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人员,不符合计划指导类入户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备注:以上三类证书只可选其中一申报

  (二)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

  (三)在南沙区引进单位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年龄、年限、社保等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7月31日在申报单位及其南沙区内关联企业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放宽学历至高中或中专。对有特殊专长能力、获得重大表彰奖励,符合上述第(二)项条件,但不符合(一)、(三)项条件的特殊需要人员,由引进单位报送岗位特殊需求说明及人才的专长能力、表彰奖励、工作表现、业绩效应等个人情况,须由相关对口服务的职能部门或镇街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工作小组研究解决。

   三、受理时间

  南沙区2023年下半年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申报材料受理日期为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一)单位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及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见附件1)。

  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人员应按重要程度排序,广州南沙人才卡持卡人才在备注栏详细注明。

  3.《申请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

  4.《2023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见附件4)。

  5.根据申报单位类别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5)。

  (二)申报人员材料(提供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1.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

  2.广州市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

  3.《承诺书》(见附件7)。

  4.根据申报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以学历作为申报条件的:①毕业证;②学历或学位认证材料(详见附件6)。

  (2)以职称(执业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为申报条件的:①证书;②证书检验材料(详见附件6)。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还需提供入编证明材料。

  6.随迁材料:

  ①配偶随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

  ②未成年子女随迁:子女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出生医学证明。(详见附件6)。

  7.持有广州南沙人才卡的申报人:广州南沙人才卡。

  8.落户地址材料:

  (1)迁入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2)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含人才市场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落户意见及加盖公章的集体户首页。

  (3)迁入街道公共集体户的,提供书面承诺书。内容包括:个人及直系亲属在广州无房产、工作单位无集体户、迁入街道集体户的地址及所属登记机关(注:落款处需手写签名)。

   五、办理程序

  (一)发动。发布申报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镇(街)按分工发动相关企业(单位)申报。

  (二)申报。申报单位完成内部遴选、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形成《2023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附件4),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单位材料原件、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及申报人员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详见附件5和附件6)。

  (三)审核。

  1.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加具推荐意见,对申报情况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南沙区推荐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汇总单位、个人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材料提交至区人社局。

  2.区人社局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核准申报单位在本区的入库税额,复核人员的申报条件,对存疑申报人实地核查。

  (四)报批。召开专题会议,遵循统筹安排、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申报单位产业类型、地区经济贡献以及申报人岗位类别、专业水平、工作贡献及稳定性、岗位紧缺急需等情况,研究推荐同意使用指标人员名单,择优引进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

  (五)公示。将拟使用指标人员名单在南沙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办理入户。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获得指标人员名单通知相关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照名单通知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广州市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区人社局按照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对在“广州市人才引进申办系统”完成申报的人员,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系统申报的将视为放弃指标。根据受理情况,分批次审核、报批。

   六、有关说明

  (一)持有广州南沙人才卡的申报人或广州市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城市试点企业及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二)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原则上按受理审批层级向省、市人社部门申请。

  (三)申请人获得入户指标后,在人才引进申办系统需补充材料的,用人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指定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年度不得进行申报:

  1.存在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的;

  2.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人员出现流动异常超过10%(含)等情况。

  (五)申报人获得入户指标后非客观原因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人承担,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的申请。

  (六)申报单位须对申报员工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进行买卖入户指标、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员介入,并对推荐员工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申报单位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七)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申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伪造劳动关系等情形的,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一条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

  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

  3.申请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诚信承诺书

  4.2023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

  5.申报单位材料清单

  6.个人申报材料清单

  7.承诺书

  8.业务咨询电话


南沙区2023年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引进人才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推荐意见表.doc
附件2:南沙区申报使用2023年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人员情况汇总表.xlsx
附件3:申请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诚信承诺书.doc
附件4:2023年南沙区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引进人才入户遴选工作实施报告.docx
附件5:申报单位材料清单.xlsx
附件6:个人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7:承诺书.doc
附件8:业务咨询电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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