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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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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开港澳规字〔2023〕1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作事务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统战部 共青团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共青团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作事务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统战部

共青团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印发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就业实施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2〕10号)(简称“《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自主申报、条件审核、集体决策、社会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经广州市南沙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湾区青年创新创业工作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予补贴与奖励。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业成长

  第三条 就业补贴。鼓励港澳青年到南沙就业或执业。

  (一)就业奖励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奖补标准:按照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1.5万元/人、本科3万元/人、硕士6万元/人、博士12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就业港澳青年社保缴费记录、就业执业港澳青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薪金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奖补标准:

  1.按港澳青年每月应纳税工资薪金的20%给予薪金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以项目制在南沙区工作的执业港澳青年,按其在南沙区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最近6个月的月均应纳税合法所得的2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实际补贴金额以区税务部门出具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为准。

  4.与就业奖励可同时申领。

  奖补期限:每半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就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就业执业港澳青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四条 招聘录用奖励。支持南沙区用人单位录用港澳青年,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推荐录用港澳青年。

  (一)促进就业奖励

  申请对象:促成港澳青年来南沙就业或执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联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组织或机构。

  申请条件:

  1.促成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引进并促成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10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奖补标准:对引进并促成10名港澳青年到南沙区就业或执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5000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促成就业或执业的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招聘录用奖励

  申请对象:招聘录用港澳青年的南沙区用人单位。

  申请条件:

  1.录用的港澳青年应为大专(专上教育,含副学士)以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该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2.用人单位应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3.首次申请时招聘录用的港澳青年人数应在2名以上,首次申请成功后再次申请则不限港澳青年人数。

  奖补标准:对录用2名港澳青年的用人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额外再给予1万元/人,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招聘录用的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收入纳税明细;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研修

  第五条 实习支持与奖励。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港澳青年学生实习项目的补贴奖励。南沙区为港澳青年实习提供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险等后勤保障服务。

  (一)实习奖励

  申请对象:参加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学生。

  申请条件:港澳青年学生应通过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升读大学入学考试后一年内或高校在读,且经广州市南沙区青年联合会(简称“区青联”)与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简称“实习就业基地”)共同评为“优秀实习生”。

  奖补标准: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实习就业基地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实习就业基地奖励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的实习就业基地。

  申请条件:

  1.实习就业基地应常态化接收参加政府部门短期实习实践项目的港澳青年学生。

  2.实习就业基地接收的港澳青年学生应完整完成实习实践项目,且实习期限为4至12周。

  奖补标准:每接收一名港澳青年学生给予2000元奖励,针对同一港澳青年,申报单位仅可申请一次,其他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实习就业基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三)实习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港澳青年以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并与实习就业基地签订3至6个月期限的实习或见习协议;每名港澳青年仅可申请一次。

  奖补标准: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

  奖补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应核验信息:实习就业基地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六条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港澳青年在南沙提升专业技术及技能。

  (一)职称提升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

  港澳青年申报时应已取得广东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3)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奖补标准:按照中级职称1万元、副高级职称2万元、正高级职称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就业或执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项目制服务协议;创业港澳青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二)执业资格证书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获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3)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平台为准。

  奖补标准:按照获得每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就业或执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项目制服务协议;创业港澳青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三)技能提升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执业或创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应参加经广东省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组织的评价考试并取得国家相应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就业港澳青年应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并在该用人单位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执业港澳青年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实际从事与其执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6个月以上;

  (3)创业港澳青年应为港澳青创企业股东,且其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平台为准。

  奖补标准:按照初级工0.5万元、中级工1万元、高级工1.5万元、技师2万元、高级技师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就业或执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或项目制服务协议;创业港澳青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四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业发展

  第七条 创业补贴与奖励。对在南沙区创办企业的港澳青年给予全链条补贴与奖励,并开辟港澳青创企业落户绿色通道,提供登记注册、场地租赁、人才招聘、法律咨询等全方位服务。鼓励支持港澳青创项目积极对接市场、培育市场,发起设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金,重点投向港澳青创企业。

  (一)落户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在南沙区实际办公人员应不少于2人。

  2.港澳青创企业于申报前1年内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实缴资金用于企业主营业务流转,并承诺获得补贴资金后不因非企业发展合理需求减少或转出申报补贴时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奖补标准:

  1.对首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补贴金额按照港澳青年注册企业之日起首年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新迁入南沙区的港澳青创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归属权等均已迁入到南沙区),按照迁入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缴出资额的1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实缴出资额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在职员工社保缴费记录。

  (二)获奖配套奖励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应自2022年1月1日起,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获得国家、省或粤港澳大湾区市级相关部门举办、出资或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2)获得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可的创新创业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官方设定奖项。

  2.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由获奖项目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股东之一,获奖团队成员占股比例应高于非项目成员占股总和,且企业经营范围与参赛项目内容保持业务领域一致或相近。

  奖补标准:

  1.赛事奖金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大赛奖金高于5万元的按照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的,则配套奖励资金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3.获得不同大赛奖励的同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奖励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奖励一次。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三)获奖推荐奖励

  申请对象:推荐符合“获奖配套奖励”申请条件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落户南沙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申请条件:

  1.在申报该项奖励前,推荐单位应按照《项目推荐备案指引》(详见附件5)线上申请办理项目推荐备案。

  2.推荐单位及被推荐项目应签订《项目推荐证明》,每个获奖的落地项目有且仅有一个推荐单位。

  奖补标准:按照每个推荐项目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按照《项目推荐备案指引》(详见附件5)线上申请办理项目推荐备案,备案通过后按照一般申请程序审核。

  (四)政府资助配套奖励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资助的港澳青年携项目入驻南沙区注册成立港澳青创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获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以任何参股形式提供。

  3.申报的港澳青创企业应与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资助的项目保持业务领域一致。

  4.获得重复资助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可选择最高资助金额申请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仅配套一次。

  奖补标准:

  1.按照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若所获资助资金以非人民币结算,配套奖励资金则按照申报审批之日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予以发放。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五)场地租金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简称“青创基地”)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营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场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经营场地、商铺等,租赁场地应在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内,且该租赁场地在申报期限内未享受财政租金类补贴。

  奖补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各级财政获得的场地租金补贴不得高于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六)参展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港澳青创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行业展会,应以“中国会展网”清单为准,每年可多次参展,不限制参展次数。

  奖补标准:对参展企业自费部分的展位费和会议注册费,按照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七)创业成长奖励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企业自注册成立至申报当年,应确保有发生实质业务,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任意一年满足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2)企业申请奖励前连续三个自然年的年营业收入增速达30%以上;

  (3)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获得的风险投资或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

  (4)企业申请奖励前三个自然年内累计用于科研投入的资金100万元以上。

  2.申报当年企业对南沙区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500元。

  3.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或科研投入资金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各类企业或机构投资的金额以申请奖励时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各类企业或机构的投资证明为准。

  奖补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八)贷款贴息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得用于从事对外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3.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

  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企业失信、违法记录。

  (九)担保费补贴

  申请对象:获得境内有偿担保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且自觉履行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

  2.同一企业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担保费补贴,实际担保费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银行流水等支付记录为准。

  3.担保内容应与港澳青创企业主营业务相关。

  奖补标准:按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贴,获得的担保费补贴资金不得高于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企业失信、违法记录。

  (十)企业保险补贴

  申请对象:购买或获得境内履约保证保险、有偿商业保险的港澳青创企业。

  申请条件:

  1.港澳青创企业应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6个月以上。

  2.购买或获得的企业保险仅限于港澳青创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保费支出以申请补贴时提供的经保险合作机构盖章确认的保险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支付记录为准。

  奖补标准: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十一)贷款风险补偿

  申请对象:南沙区合作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

  申请条件:鼓励南沙区内金融机构加大对港澳青创企业的金融支持,对向港澳青创企业提供贷款后产生不良贷款的南沙区合作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按照单一贷款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申请程序:根据南沙区《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南沙区内合作银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请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径向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如遇上述政策重新制定、修订等情况,具体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等均参照最新政策执行。

  (十二)投资规模奖励

  申请对象: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申请条件:鼓励风投基金投向南沙区内的港澳青创项目,对持有港澳青创企业股权2年以上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照投资额度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规模奖励。

  申请程序:根据南沙区《关于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之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公司制或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请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径向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如遇上述政策重新制定、修订等情况,具体补贴标准、申报条件等均参照最新政策执行。

  注:对于同一港澳青年参股注册多家港澳青创企业的情况,落户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成长奖励仅对其参股的不多于2家港澳青创企业进行补贴或奖励。

  第八条 青创基地补贴与奖励。鼓励区内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立足南沙战略定位和自身优势,突出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基本定位和专属功能,打造成为特色化、国际化、示范化、标准化的青创基地。

  (一)基地认定挂牌

  申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申请条件:完善港澳青年创业基地矩阵,每年综合评估南沙区内各青创基地载体运营情况,认定一批青创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沙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状况良好,无税务、财务管理、劳动纠纷、安全生产等方面不良记录,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健全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明确的服务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2.具有专设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可提供商事登记、财税代办、知识产权、创业咨询、资源链接、政策解读等创业孵化服务。

  3.场地符合消防、环保、治安、卫生等方面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入驻企业可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比不少于50%;非自有物业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年支配权。

  4.可提供场地简易装修及办公桌椅,具有公共接待区、会议室、专业设备区等公共服务设施。

  5.基地及入驻企业应签订相关承诺书。已认定的基地应每年提交运营情况报告供专项小组予以复核认定。对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小组有权取消基地认定资质。

  现场核验信息:基地场地面积、孵化项目办公情况。

  应核验信息: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纳税记录。

  (二)基地考核补贴

  申请对象:经专项小组认定的青创基地。

  申请条件:每年由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机构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青创基地考核标准表》(详见附件7)细项标准对已认定的青创基地进行运营成效考核评分。

  奖补标准:每年对当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青创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考核得分低于90分的,不予以补贴。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通过基地认定公示文件。

  (三)基地荣誉奖励

  申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的,以港澳青年为重点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申请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授予与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相关的荣誉称号的南沙区青创基地,可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青创基地考核标准表》(详见附件7)予以适当加分。

  奖补标准:按照申请奖励对应年限内获得的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奖补期限:一次性。

  应核验信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文件。

  (四)资金使用范围。补贴与奖励均采用后补助方式,补贴与奖励资金用于青创基地运营、建设等方面,主要包括:

  1.基地服务条件和服务空间的提升。

  2.专业团队管理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3.对入驻港澳青创企业给予的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4.主办各类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活动(不含奖金)。

  5.赴港澳地区开展宣传推介等活动。

  (五)获得补贴与奖励的申报单位应签订相关承诺书,严格按照南沙区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并每季度向专项小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有权追回补贴与奖励资金。

  第五章 支持港澳青年交流交往

  第九条 活动补贴与奖励。推动构建南沙区与港澳地区双向交流机制,鼓励支持在南沙区和港澳地区举办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促进粤港澳青年交流交往、交心交融。

  (一)重大活动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或港澳地区举办大型粤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申请条件:

  1.在南沙区举办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以南沙区作为主会场,相关宣传报道中体现南沙与港澳合作;

  (2)活动是主要服务于港澳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沙龙、研讨会、文体艺术活动、文体赛事活动、行业品牌活动等;

  (3)承办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主办、指导等)的活动;或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以及境内外高校主办的活动;

  (4)活动应获得不少于10家境内外主流媒体报道;或参与人数达一定规模,线下活动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200人,或线上活动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1000人,其中体育赛事线下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500人,或线上实际参与人数应不少于5000人。

  2.在港澳地区举办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面向一定规模的港澳青少年展示推介南沙营商环境、经济发展或关于南沙与港澳的相关合作交流,且应有港澳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上述情况;

  (2)活动是主要服务于港澳青少年、积极健康的、具有影响力的论坛、沙龙、研讨会、行业品牌活动、文体艺术活动、文体赛事活动等;

  (3)承办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支持(主办、指导等)的活动;或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以及境内外高校主办的活动。

  3.境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到南沙开展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

  4.申报单位应承诺举办或承办活动的真实性。

  奖补标准:每年最高50万元补贴或奖励,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1.对在南沙区举办的活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每年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港澳地区举办的活动,按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1)港澳青少年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文体赛事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300人以上,且有5家以上港澳主流媒体报道的,给予5万元奖励;

  (2)港澳青少年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文体赛事线上或线下参与人数500人以上,且有10家以上港澳主流媒体报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活动均采用后补助方式,对活动收入高于支出的或活动由政府财政参与出资举办的,均不予补贴或奖励。对在南沙区举办的活动,“实际支出”是指对会议场地费、媒体宣传费、宣传物料设计制作费、嘉宾交通食宿费等活动直接费用(不包括人员费用、活动奖金等)在剔除活动收入后的部分,活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赞助款、展位收入、报名费等。具体实际支出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4.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奖补期限:一次性。

  (二)港澳交流奖励

  申请对象:在港澳地区举办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活动的港澳高等教育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创新创业机构。

  申请条件:

  1.举办的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港澳地区举办,由南沙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企业支持,并由南沙区派出不少于2人的线上或线下宣传团队对南沙进行宣传;

  (2)活动内容积极健康,有利于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且在港澳地区线下港澳青年参与人数不少于50人。

  2.申报单位应承诺举办或承办活动的真实性。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奖补标准:按每场活动2万元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由政府财政参与出资举办的活动不予奖励。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三)活动引进奖励

  申请对象:引进大型粤港澳青少年活动在南沙区举办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申请条件:

  1.引进的活动参照“重大活动补贴”相关标准。

  2.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活动支出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奖补标准:按照每场活动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同一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四)艺术展示奖励。

  申请对象:举办艺术项目展示活动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申请条件:

  1.举办的艺术项目展示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展示活动应在南沙区范围内举办;

  (2)展示的艺术项目是由港澳青少年创作的符合南沙与港澳地区区域定位、人文特点、历史文化传承的作品,包含音乐、戏剧、舞蹈等表演艺术类作品,或绘画、雕塑、摄影等视觉艺术类作品;

  (3)表演艺术类作品展示活动每场粤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视觉艺术类作品展览每场不少于15件,且展览时间不少于一天;

  (4)展示的作品是积极健康且不涉及侵权问题的原创作品。

  2.境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到南沙开展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

  3.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奖补标准:按照每场活动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项目展示活动仅可申请一次;由政府财政部门参与出资举办的展示活动不予奖励。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第十条 研学交流补贴。支持港澳青年来南沙交流交往、交心交融。

  (一)研学交流奖励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常态化接待港澳青少年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申请条件:

  1.在南沙区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开展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或打造粤港澳青年成果展示区。

  2.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与本实施细则其他活动奖补不得重复申请。

  3.青创基地不可申请研学交流奖励。

  奖补标准:申报单位按以下标准计算得分,得分低于3分(不含3分)的,不予以奖励;得分3分以上的,按照1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免费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次(最高占总分8分):

  (1)每年接待500人次以上但不超过1000人次得2分;

  (2)每年接待1001人以上但不超过2000人次得4分;

  (3)每年接待2001人次以上但不超过3000人次得6分;

  (4)每年接待3001人次以上得8分。

  2.非工作日时间免费接待港澳青少年的次数(最高占总分2分):

  (1)每年累计在非工作日免费接待港澳青年10次以上但不超过20次的,得1分;

  (2)每年累计在非工作日免费接待港澳青年20次以上的,得2分。

  3.开展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或打造特色展示区(加分项共2分):

  (1)开展不少于2场粤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动,其中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不少于20人,且与常态化接待的港澳青少年不重复,得1分;

  (2)结合自身特色,为港澳青少年打造展示区或特色功能区,应具备港澳元素且适用于港澳青少年研学交流;若连续以此条件申报,应每年对展示区进行扩大、创新或完善,得1分。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二)组织交流补贴

  申请对象:组织港澳青少年来南沙区研学考察的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

  申请条件:

  1.组织的研学考察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学考察活动主题积极健康,港澳青少年参与人数10人以上,以实际提供的研学考察人员名单为准;

  (2)参观南沙区内的考察点不少于3个。

  2.申报单位应至少在活动开展前7日,按照《活动备案流程指引》(详见附件8)线上申请办理活动备案,并在取得备案确认后举办活动。

  奖补标准:按港澳青少年研学交流的实际支出,给予单个申报单位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一日游”最高每人补贴300元、“多日游”最高每人补贴600元,同一交流活动仅限一个申请主体;由政府财政资助开展的研学考察活动,将不予补贴。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

  第六章 支持港澳青年安居乐业

  第十一条 港澳青年一卡走南沙。为港澳青年发放“港澳青年人才卡”,对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发放生活消费补贴与医疗保险补贴,在南沙区内可享受居留、住房、子女入学、就医、工商、税务等全方位绿色通道服务。

  (一)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根据“港澳新青寓”申请指南,径向相关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按政策规定申购共有产权住房,享受一对一咨询服务。

  (二)住宿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南沙区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在南沙区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或是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或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2.在南沙区实际居住(包括但不限于租房、购房等形式),且当前未享受安家补贴、住房补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

  奖补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就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创业港澳青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三)生活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南沙区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奖补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就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创业港澳青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四)医疗保险补贴

  申请对象:在南沙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申请条件:港澳青年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提供与南沙区用人单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劳动关系证明,在南沙区实际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南沙区。

  2.在南沙区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港澳青创企业的港澳青年股东。

  3.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计划实施期间在南沙实际工作(或就业)6个月以上。

  奖补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按照个人缴纳部分进行补贴。

  2.商业保险补贴按照申请人在境内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保险机构购买的保费金额进行补贴。

  3.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同时申请。

  4.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

  奖补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核验信息:就业港澳青年的社保缴费记录;创业港澳青年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第十二条 依托区内青创基地,打造线上线下互通的港澳青年服务驿站,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推动每一个青创基地配备一名首席服务官,搭建专业运营管理和服务团队,为青创基地场地、运营、项目引进、孵化等提供“一条龙”全周期服务;为入驻青创基地的港澳青创企业提供专业税收、政策解读、法律援助等全方位政企服务;为来南沙游学、实习、就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全流程“一对一”定向管家式服务和适应性辅助。

  第七章 申报要求与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对象根据申报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正式在政策兑现平台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系统进行线上初审。

  (二)受理审核。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备无误且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缺少申请材料或递交材料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应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当次奖补申请资格;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依据,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三)实质审查。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内容,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并提请专项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依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核实报告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核准审议。

  (四)社会公示。经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有关官方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本实施细则的补贴与奖励定期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另行发布通知、公告),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接到申请后受理审核总时限不超过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第十五条 发放规定。原则上于当年度6月与12月为经专项小组审议通过符合补贴与奖励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核实不成立的申请兑现发放补贴,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对象获得的补贴与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请对象自行承担。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扶持对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存在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较大群体性事件、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实施细则的扶持内容。

  对存在虚假申请、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滥用补贴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将依法依规追回奖励资金,由相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补贴与奖励申请。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部门、区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原则上,港澳青创企业获得补贴与奖励应当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另有规定除外。财政供养人员包括法定机构聘用的港澳青年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法定机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具体政策兑现部门可对扶持对象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扶持对象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核违反承诺的、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等情况的,具体政策兑现部门有权要求扶持对象全额退回或依法追缴已领取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定义解释。

  (一)港澳青年,是指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年龄限制范围为18至45周岁(对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港澳青年,可放宽至50周岁,具体可通过专项小组研究确定),且应当承诺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坚决拥护“一国两制”,在境内外无犯罪记录。

  (二)港澳青年学生南沙“百企千人”实习计划,是指由共青团广州市南沙区委员会(简称“团区委”)、区青联发起,常态化接纳港澳青年在南沙区开展不少于4周的实习,植入人文交流、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元素的品牌项目。

  (三)港澳应届毕业生“职场菁英”就业见习计划,是指由团区委及南沙区政府部门发起,常态化接纳港澳青年在南沙区开展3至6个月就业见习的品牌项目。

  (四)港澳青年学生实习就业基地,是指常态化接收参加政府部门实习见习项目的港澳青年学生的南沙区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

  (五)港澳青创企业,是指在南沙区青创基地注册成立,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港澳青年首次注册登记持股比例25%及以上。

  2.港澳青年以外资企业作为在南沙区注册企业股东,且其持有外资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南沙区企业注册实际权益持股25%以上。

  上述企业应是所申报创业项目在广州市的唯一主要运营法人主体,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南沙区内,且在南沙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是指经专项小组认定挂牌,以港澳青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

  (七)主流媒体,是指影响力大、起主导作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境内外纸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或具有较强公信力,报道和评论被社会大多数人群广泛关注并引以为思想和行动依据的媒体。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委统战部、区人社局、开发区港澳办、团区委牵头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包括做好本实施细则兑现资金统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初步审查、递交审核,以及推进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数字、日期以及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高于”“不低于”“不小于”“不多于”“内”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补贴、奖励等金额的币种均指人民币。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扶持对象同时符合南沙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享受《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穗南开管办规〔2019〕7号)及其实施细则(穗南开港澳规字〔2020〕1号)(简称“《试行细则》”)的扶持对象,不得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同类条款,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同类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南沙区发展的台湾青年、海外华侨青年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港澳青年、企业、项目的有关补贴与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专项小组研究确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符合本实施细则补贴与奖励条件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程序申报补贴与奖励。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试行细则》条件的,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试行细则》申报,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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