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07】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7年3月7日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决定,不是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 列席和邀请列席广州市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列席会议人员

  南沙区选出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南沙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南沙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一)列席会议全程人员

  广州市选出的在南沙区工作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共南沙开发区工委委员、中共南沙区委常委;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巡视员;

  中共南沙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副书记;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副总经济师;

  南沙开发区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共南沙区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是南沙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区其他部门和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南沙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中共南沙区纪委派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组长。

  (二)只列席开幕式和闭幕式人员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南沙区政协副主席;

  历届南沙区人大常委会老领导;

  部分省、市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

  霍英东集团负责人。

  (三)只列席开幕式人员

  出席南沙区政协第三届二次会议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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