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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

  1、负责对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市检察院抗诉;
  3、接受上级检察院指令,依法对同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抗诉案件出庭支持抗诉;
  4、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定等行为进行监督;
  5、开展民事行政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