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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补充公开说明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部门预算补充公开说明

根据省财厅部门预算公开模板格式,对我院2017224日公开的部门预算进行补充公开。本次补充公开的部门预算与2017224日公开的部门预算数据一致,仅是根据省财厅部门预算模板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预算绩效:按省院统一要求执行。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5295.2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5295.2万元,比上年增加937.2万元,增加21.51%,主要原因:增加检察办案保障经费;增加检察业务综合用房基础设施建设费;增加派驻镇街、企事业单位检察工作室经费;增加办案工作点运营经费;加大“两房”及信息化建设、检察办案装备建设;增加办公场所综合物业服务费。

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