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请国家赔偿指南
一、事项内容
申请国家赔偿
二、申请人范围
赔偿申请人
三、申请条件
(一)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当事人以下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途径
(一)现场/来信申请: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1号南沙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二)电话申请:12309转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三)在线申请:微信添加“小南微检”小程序,在线办理
五、提交文件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部相关材料。
六、受理部门及办理期限
受理部门:刑事申诉部门
办理期限: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29号)
主办单位 广州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单位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1号 单位电话:020-399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