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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指南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指南

 

一、事项内容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申请人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

三、申请条件

对于逮捕后、判决前,尚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申请途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到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窗口递交申请。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向驻看守所检察人员递交申请。

五、提交文件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近亲属需提交如户口本或者结婚证等、律师为委托书、律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四)其他申请证明材料(如病历本、出生证明、谅解书、赔偿收据等)

六、受理部门及办理期限

(一)受理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二)办理期限

1.初审时间:

1)、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2)、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3)、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

2.审查时间:

1)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2)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3)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部门)发生变化,办案期限从变化后的办案机关受理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4)涉及病情鉴定等专业知识,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将处理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