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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民商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自贸区民商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问题研究

南沙区检察院民行科课题组*

 

【摘要】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需要民行检察机制的支撑,而基层民行检察机制完善创新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自贸区检察工作民行检察机制的创新可促进检察职能的发挥,最终惠及百姓民生和公共利益。当前形势下,通过完善和创新支持起诉、提请抗诉、公益诉讼等民行检察监督机制,可从制度机制上形成自贸区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推动自贸区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运行为自贸区建设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 自贸区民行检察 监督机制 完善创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929日正式挂牌成立。201412月,国务院发文将上海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一年多的基础上,同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设立自贸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最为重要的建区目标之一就是深化粤港澳合作,通过自由试验区被赋予制度创新的特权,探索构建一系列有利于固定三地深化合作成果的以及有利于促进三地法律制度。与自贸区建设一样,自贸区检察工作也无先例可循,如何更新检察执法理念,探索和改进检察工作机制,积极适应自贸区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期与自贸区建设所需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匹配,是自贸区检察机关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作为民行检察部门,我们必须紧密联系实际,探索和改进检察工作机制,积极回应自贸区对民行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民商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创建对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方面依法行使权力并发挥重要作用,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措施大多与检察机关密切相关。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选择。[2]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仅对于进一步解决检察工作中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且对于进一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各种新矛盾不断产生。这些矛盾冲突若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给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带来空前挑战。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各种利益诉求的平衡者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单纯履行传统的检察职能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管理创新的形势。因此,有效延伸检察职能已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需要。自贸区建设目标定位为“推动试验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广东自贸区作为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系统性试验区,集经济试验区与法治试验区于一身。”[3],可见,自贸试验区建设必须具有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完备的法治保障,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法治建设等诸多方面担负着重要的工作职能,自贸区民行检察机制的创建完善可以促进自贸区司法公正,提高自贸区法治化程度,营造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的投资与贸易,发挥着其他机关无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此外,民行检察监督机制中的抗诉机制有利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有错必纠是我国自古以来遵循的传统,一旦出现错误就必须及时纠正,这也是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纠错便是民行抗诉制度存在的一种直观价值体现,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其次,民行检察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法治,利于制衡权力,将权力关在笼子里。权力机关或个人都可能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从事交易的行为,一旦出现诱惑,可能存在触碰法律界限或道德底线的行为。因此,在现代法治中,民行检察监督或制约权力包括司法权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适度的监督制约是正当的必要的行为,这与我国的司法环境紧密相连。再次,民行检察中的支持起诉等监督机制可保障弱势群体等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保护下的利益便称之为法益,这一概念主要是刑法学中的说法,但法律间是相通的,民行检察要想在法治国家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国家的法律权威,维护社会集体及个人的权益,势必要将维护法益作为最大的共识或最终的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诚信与司法权威。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任务是通过监督权力的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我们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深入探讨自贸区改革创新背景下服务保障自贸区的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等问题,努力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自贸区基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创建和职能发挥,有赖于依据特色,明确定位,围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定位,准确把握自贸区检察工作重点进行深入研讨,为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作为自贸区基层人民检察院,我们必须大胆探索,在自贸区创新背景下的法律范围内,在现有民行检察职能基础上创新民行检察监督机制,为有效提升法律监督的空间和能力进行有益的尝试。

二、我院民商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在自贸区建设中的运作现状及难题

(一)人们对民行检察监督机制认识存在误区。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现实中许多人从个人狭小的利益出发,错误的认为检察监督是给别人添麻烦,甚至无知的认为检察建议等可有可无,提了也白提。大家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比较熟知,肤浅感觉到行政机关权力的适用效果短平快,如果存在检察监督那么就会拉了行政机关的后退;又如法院自身对民事抗诉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个别法院甚至认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麻烦,没有耐心和主动性去接受民事抗诉监督。因此,在检察院进行审查时,不能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也有部分法官认为,法院所履行的职责内外都有众多机构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媒体及社会大众等的监督。因此,他们对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重要性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另外,在案件审理中,民事抗诉制度本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有的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却放弃上诉,原因是一旦上诉失败,便要承担诉讼费用,因此他们乐于等待检察院履行民事抗诉制度。

(二)民行检察机制运行的公信力有待提升。检察公信力属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是社会公众对于检察制度的认可和信任,是一种制度信用而非理论道德信用或血源情感信用。[4]现阶段,我国针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抗诉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裁判案件生效后,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检察机关可以在任意时间提起抗诉,这边动摇了实现法律价值的准确性。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抗诉制度后,法院在接受抗诉并进行再审过程中,也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这必然会导致司法案件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基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这种案件目前很少,但是,即使有那么一两件案件,也会起到很不好的示范作用。久拖不决下,当事人一般会认为检察监督只是橡皮图章,没有多大实际效果;而且,现实中,有些检察人员甚至领导错误认为,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出发点应当从单位考核或者从本单位狭隘的利益出发,而忽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律职责,导致民行检察工作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我们必须以维护法益作为最大的共识或最终的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诚信与司法权威。

(三)民行检察监督机制运行的亲和力需要提升。现实中由于民行检察监督部门案件繁杂,既有支持起诉、提请抗诉、公益诉讼等业务,又有各种学习培训、大小会议等活动要参加,事务种类繁杂、人手不足,难免会到之事情顾此失彼,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发生各种不愉快的事情,尤其是,从其他部门调入民行部门不久的干警,在适应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疑惑与情绪问题。不可否认民行检察部门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例如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部门工作方式、面对的对象有所不同,民行检察部门面对的一般是申诉当事人及相关需要法律帮助的公司企业、个人,大部分适用的法律一般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而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部门面对的一般为犯罪嫌疑人,适用法律一般是刑事法律,有时其还需要跟相关人员进行斗智斗勇。目前民行部门人手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时难以化解,招收新人、接纳其他部门检察人员的加入成为必然。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其对法律监督机关的期待更多的有惩罚罪犯逐渐转为得到服务保障,相应的,民行检察机关更需要转变自身的执法观念和服务态度,不断改变自身工作中不适用时代发展潮流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亲和力,进而提高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的认可度,增强各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协助配合度。

(四)民行检察监督机制运行中传统抗诉案源较少。这一现象主要在于提请抗诉案件很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的主要业务应当是对法院适用法律情况加以监督,以求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是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层民行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中,与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案件相比,提请抗诉案源较少。民行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很多,其中就有:一是法律规定基层民行检察提请抗诉案件来源较窄。基层民行检察抗诉案件依法只能针对一审生效裁判,如果一审裁判经过了上诉程序,则该案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办理,基层检察机关便无权提请抗诉,同时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能上诉而不上诉的也不能受理,还有需要经过向法院申请再审程序等条件。二是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较长。基层民行检察抗诉案件依法只能针对一审生效裁判,基层院办案提请抗诉需要检委会讨论通过,期限就有三个月,如果检委会能够讨论通过,还需要提交上级检察机关,由其审查批准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这里又有三个月的审查办理期限,一共最长可达半年之久,我们在办理民行检察监督提请抗诉案件过程中,也遇到过当事人来电话表示期限过长,催促意愿表现明显。三是提请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将案件改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不乏存在基于各种考虑而一般都维持原判的情况。

(五)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宣传力度有待加强。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机制运行中,案源较少及人们对民行检察监督了解不多甚至存在误解,其原因之一就是宣传力度不够。虽然民行检察部门与反渎部门、反贪部门、公诉部门同属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但在社会上人们对反贪部门、反渎部门、公诉部门比民行检察部门的认知程度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没有了解检察机关存在民行检察监督机制,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认为民行检察监督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监督就意味着添乱,不把民行检察监督当监督,不把公益诉讼当监督政府公权力保障公益重要途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认识不仅在老百姓中存在,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也有。这些现象与民行检察监督的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宣传力度不够有着密切的联系。

(六)当前民行检察案多人少的矛盾有待解决。由于立法及其他原因,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传统抗诉案件减少,但近年来,中央回应社会对生态环境、公权监督、公益保障等的关切和期待,赋予了民行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经过两年试点后正式在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民行检察部门在公益诉讼案件方面出现井喷的趋势,线索排查勘察现场收集证据、诉前程序撰写发出检察建议,准备庭前材料出庭诉讼等等均需要大量熟悉业务检察人员参与办理。这些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均需要民行检察监督力量的投入和加强,但目前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普遍人员配备薄弱,人员职业素养也有待提高,人手也显得不足,难以跟上中央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部署。

    三、在自贸区建设中民商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创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法治原则。“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5]同时,法治是社会诚信最本质和最根本的保障。[6]在自贸区建设中民商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创新首先应当遵循法治原则。

广东自贸区是我国新时代推进进一步改革开放重要部署之一,如何保持自贸区经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和实现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任务,是一个重大课题。而实现自贸区的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要以法治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法治本身凝聚了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和谐等美好的价值,这正是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的依据所在。法治的引领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性质、理念以及走向的整体规划和指引,它蕴含着党和人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自贸区的建设发展意味着必须改革与创新,不论如何改革,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本质属性,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自贸区内最大的政治效果是保护自由贸易,法律效果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承认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同时,还应符合更高的价值需求,即在自贸区内保护自由贸易的目的性。因此,为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必须依靠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

二是便民惠民原则。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的建成意味着人们信仰法律,愿意遵守律法的规定,这就要求包括我们民行检察监督在内的司法活动做到便民惠民,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体会到法律是公正合理的,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保障的,这样才能激起他们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自贸区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创构必须便民惠民为价值导向,惠及民生,这样才能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打心底认同支持民行检察工作,要创新监督机制演绎“民行检察为民开,有理不服请进来”的动人故事,擦亮民行检察品牌。例如,要认真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等案件,挽回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讨回工资、维护其法益等。

三是维护司法公正原则。法律的灵魂性因素便是公正,而司法活动同样将公正作为灵魂性准则,公正在司法活动中难度较大,正确理解法律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样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7]市场经济对法治的需求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自贸区经济属于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是保障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衡量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服务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工作在保障和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司法活动中,必须关注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因为执法司法人员在对证据进行事实判断时,永远处于事后状态,很多情况下执法人员会依靠自身的经验以及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判断案件的发展情况,由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不同,对待问题的认识能力带有明显的局限性,这些个人因素会直接影响执法司法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判定,加之考虑自身利益,来自涉案相关方面给予的压力,这些都会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的科学把握,最终出现错误或不公的执法司法活动。一旦出现了错误或不公的执法司法活动,必然与制定法律的初衷相违背,这样的行为也会对公民产生不必要的侵害,背离了法律适用的目的。为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予以监督纠正。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设置和运行正是为了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前,民事抗诉制度在履行中所涉及的机构都是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代言人,同时更是能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司法公正是民事抗诉的最基本出发点,不能为谋求一己私利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以公正的态度监督裁判行为。一旦发生不公正的裁判,则应当及时提起抗诉,通过再审等程序,纠正不公正的裁判,最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四是适当干预原则。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要尊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履行适当干预原则。我国法律的唯一监督机关正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裁判中,如果出现了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不公的裁判时,此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干预措施,例如民事抗诉手段纠正错误。但是这种干预原则应当建立在适度的基础上,如果干预过度,势必会影响相关权益的正常行使,久而久之会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产生矛盾。因此,民行检察监督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其存在的范围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民行检察监督活动一旦启动,适度性干预原则也应当随即启动,民行检察监督许多案件直接面对企业或公民个体的当事人,特别是在触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一定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个人意愿当属于纯私权领域,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决定,这样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出现过多干预的现象。当然,个别人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担忧毫无必要,毕竟,检察机关并不是直接利益的涉及者,其本身就具有完全的公正性,加之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四、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

(一)以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环境为宗旨,构建民行检察监督联系点和联络员机制。自贸区法治环境建设离不开民行检察监督,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保障是基本的职能和目标,要保障区内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建设指的是制度建设、制度创新,把检察工作的创新融合到自贸区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的创新当中。”[8]要在各个镇街村社、学校、企业单位等设立民行联系点,聘请一批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及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的民行检察联络员,并对他们进行民行检察业务培训,构建起了延伸民行检察触角的框架,实现民行检察宣传经常化、基层化和群众化,及时收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对生效裁判监督、支持起诉,尤其是要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关切民生、以及行政权力监督等公益诉讼方面,设立以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和聘请联络员作为载体,使民事行政检察触角进村入社,贴近基层群众为根本目的。为更好的实现这一机制效果,可以制定出台《民行联系点和联络员规则》,明确联系点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细化考核措施,民行检察人员定时和不定时的深入乡镇、村、社,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并以民事行政检察在乡镇、村、社和单位知晓度、影响力和联络员提供的案件线索质量为考核依据,评定工作效果,对工作开展得好的联系点和联络员给予适当的奖励,提升民事行政检察联系点和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以增强民行检察监督知晓为目的,构建民行检察监督宣传机制。制约民行检察工作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的三大难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有关机关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知晓度低,不理解民行检察工作对自贸区形象、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及广大群众自身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意义,导致其对民行检察工作表示疑惑、不配合甚至存在抵触态度。要构建完善民行检察宣传机制,着力转变工作方法,拓宽线索收集渠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流动宣传车、法制宣讲团、在电视台等媒体做专题讲座和在乡镇集市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民行检察工作,就近接受群众申诉。积极拓展人民群众举报提供涉及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线索,以及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那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线索渠道,在发展自媒体公益诉讼平台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宣传沟通体系。通过“举报宣传月”等集中活动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大力宣传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等,努力达到法律宣传的预期目的。

(三)完善线索发现管理机制,解决案源根本问题。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充足的案源是打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局面,切实践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真正发挥民行检察监督作用的基础。毫无疑问,充足的案源是进一步打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局面、切实运行民行检察监督,真正发挥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功效的前提。案件线索来源单一会极大的制约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进展,例如在执行监督领域,很显然单一的渠道是无法保障全面实施民行执行检察监督权,也无助于解决民行执行难、治理民行执行乱的,也绝对无法提升民行执行工作法治化水准。[9]为此,如何避免案源来源单一,民行检察监督的来源渠道是否多样、各渠道是否畅通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前提性问题。一是要完善内部的线索移送机制,加强控申、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注重培养公诉等部门干警捕获民行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能力,发现涉及民行检察线索后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并与民行检察部门一起组织力量分析研判,对有价值的线索依规定及时移送并协助民行检察部门展开调查。其次要完善外部线索移送机制,注意两法衔接平台线索查找功能,加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涉及民行检察监督线索。

(四)积极构建监督协作机制。逐步构建完善与相关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协作机制。例如,积极探索与国资部门的监督协作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针对司法实践中,因刑事犯罪造成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流失的现象,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相关规定意见,对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使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其他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损害的,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具体规定及时通报,并及时召开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座谈会,形成监管合力。又如,要构建完善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的联动机制,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援助作用,维护司法公正,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办理支持起诉案件为立足点,与区司法局通力履行联合制定的相关协作意见。依据该《意见》,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相衔接,整合优势资源,建立长效的工作联系机制,真正解决困难群众“申诉难、胜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尤其是对于拖欠农民工案件,要依法启动支持起诉程序,监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拖欠的工资全部付清,争取较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通过联动机制的创立,可以大大节约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着力构建阳光检务机制,切实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阳光检务,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实现检务工作透明、高效、公正、廉洁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阳光检务通过有序、有度公开来开门纳谏,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畅通群众司法诉求渠道,强化检民互动互信,推动建立快速高效的群众诉求处置与反馈机制;有利于引导构筑符合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与社会需求的检察权良性运转体系,及时根据社会需求信号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切实提高检察权运行效率。[10]要紧紧围绕护航南沙自贸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以“政治建院、业务立院、队伍兴院、科技强院、文化育院”为着力点,打造阳光检察,全面履行好民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加强完善阳光检务的制度保障, 明晰阳光检务的内容,从而健全阳光检务长效机制,以促进阳光检务与日常检务工作的有效融合。

聚焦“公信”,深化检务公开。一是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两学一做” 等活动为契机,建立经常性征求群众意见制度,参加推进检察民生服务窗口建设,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合阳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坚持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全线开通“两微一端”,积极主动与外界广大群众交流民行检察工作信息;三是通过结对联系人大代表及两员等主动接收监督,切实提升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和亲和力。

 

 

 



**课题组成员:陶伟、潘蕾、郑天龙,执笔人:郑天龙

[1]参见国务院20141221日《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2]陈宏钧:“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延伸及完善”,载《中国检察官》201612期(上)。

[3] 彭凤莲:《中国自贸区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3卷第2期,20153月,第140页。

[4] 单迎娜:《检察公信力建设的路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75(中)。

[5] 中共中央宣传理论局:《法治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2015年版第117页。

[6] 王伟国:“诚信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探索与构想”,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

[7]赵晓强:《法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载《新长征》2017年第7期。

[8] 金园园、成月华:《准确定位强化自贸区检察监督》,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

[9] 杜承秀、李静雅:“对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反思”,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

33 卷 第 2 期。

[10] 易志斌:“检务公开制度的法理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