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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考量下实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现实主义考量下

实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以试点单位广州市N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谢刘权[]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是当前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直接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试点工作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该项制度的试点单位,广州市N区人民检察院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起步早、措施实、案件多,工作走在了广东省基层检察机关的前列。本文试图以该院的司法实践为蓝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实证分析,以求对完善该项制度提供具有实践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 从宽处理 协商机制 从宽允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这是现有公开法律文件关于我国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权威的表述。广州市N区人民检察院自20163月即把探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院创新创优的重要项目,并结合办案实践启动研究探索工作,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试点方案后,迅速行动,成为广东省内首个“有制度、有实操、有理论、有场所”的试点单位,试点经验在全省甚至全国均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现结合该院的试点工作情况,从操作层面切入分析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希望能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一、N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

(一)N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

N区政法委的推动下,N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就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共同签署实施细则,确保该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1.制度的内涵和原则。在《决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定义的基础上,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规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若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规定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适用该制度有异议的”等不宜适用情形的案件为认罪认罚案件排除适用范围,确保试点工作在相对理性可控的范围内公正开展。

2.制度的释明和诉讼服务。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建立律师值班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的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援助,及时对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援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并清楚行为后果的基础上适用该项制度。

3.制度的激励和撤回机制。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可以承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最后的量刑作出一定比例的“优惠”判罚,但是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优惠只能体现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上。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等材料。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对具结书记载的内容反悔等情形的除外。因而,除非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环节的量刑建议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反悔,检察机关不得将其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通过回转程序的设置,可以免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顾之忧,防止检察人员诱使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二)N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

1.案件办理整体情况。20167月以来,该院在全省率先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成功提起公诉案件464500人,其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374件,简易程序85件,普通程序5件。整体上看,自试点工作铺开以来,在看守所干警和检察干警的宣传下,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接纳程度较高,符合条件的案件具结书签署比例高,占同期起诉案件54%左右,案件处理效果良好。

 

2.涉及罪名及量刑。出于探索的审慎性,该院办理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均为犯罪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涉及罪名32个,其中案件数量前五位的案件为:危险驾驶罪案件179件,占案件总数38.6%;交通肇事罪案件34件,占案件总数7.3%;盗窃罪案件28件,占案件总数6.0%;贩卖毒品罪案件28件,占案件总数6.0%;故意伤害罪案件21件,占案件总数4.5%。以上五类案件总计290件,占案件总数62.5%,其他的为涉黄、涉赌及涉诈骗等常见犯罪案件。相关案件经人民法院审判,量刑主要集中于拘役及1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比例超过90%

    (三)制度试点运行效果

1.案件办理效率得到提升。该院建立要素填充式法律文书制作模式,对审查报告、提审笔录、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进行系统简化,实行表格填充式管理。一般的认罪认罚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时间仅需0.51小时,全部文书制作时间压缩至23小时,大大缩短办案期限。其次,创新推出“集中告权、集中签署、集中办理”的三集中办案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区,统一安排权利告知、律师会见、证据开示、具结书签署等工作,有效节省了办案时间。同时,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公诉人不再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及出示相关证据,仅就定罪与量刑情节发表综合意见;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仅宣读证据目录。由于公诉程序的简化,速裁案件庭审时间压缩到5分钟,简易案件庭审时间压缩到15分钟,普通案件庭审时间压缩到40分钟,诉讼效率提升明显。

2.案件处理终局效应明显。在N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相关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实现了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零翻供、零上诉,涉案人员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和人民法院审判结果均采取认可和接纳态度,案件得到终局处理。同时,出现1例单位犯罪案件公司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法官开庭前反悔,案件转入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该案中,涉案公司对相关法律事实并未翻供,而是出于公司经营角度考虑,认为一旦遭受法院有罪判决,公司在经营上可能会面临招投标准入方面的负面影响,进而放弃之前对检察机关有罪量刑建议的认可,对其行为作无罪辩解,导致认罪认罚程序回转。从整体上看,尚未出现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法律事实反悔的案件。

3.案件处理法律效果较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减少对抗心理,提高办案效果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认罪认罚机制,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可以获得相对较轻的量刑处罚,另一方面可以比较快速地处理完刑事案件办理诉讼流程,其主观上对与该项机制的诉讼便利和量刑优惠持积极态度。由此,主观上更加容易接受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更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如在办理王某荣等13人赌博案过程中,8名同案犯不认罪,但经过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全部认罪认罚,并主动交代原鱼窝头派出所2名辅警为赌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渎职犯罪线索。N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该2名辅警立案侦查。

二、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存在的实操问题

()认罪认罚的性质及从宽依据问题

从宽处罚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罚责任的过程中采取从轻、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的方法和措施。根据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依据主要有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如刑事责任年龄、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从犯及自首、立功等,和刑法未明文规定的,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正如,有些学者主张的“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采取从宽的处理,从实体上看,是因为其符合刑法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认定主观恶性较小的情况”[②],剔除政策的因素不谈,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的依据因当属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表现,属于“犯罪后的态度”的量刑酌定情节。

(二)从宽允诺法律效力及从宽尺度问题

1.从宽允诺法律效力问题。从权力的性质看,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权力属于典型的审判权力,应当由人民法院行使。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实质上将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决定的审判权提前到检察环节进行一个“预先”处理。检察机关公诉环节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时,检察官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参考蓝本,是基于现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有罪评价后,参照刑事法律规定和对应人民法院对过往同种罪名、相似行为的判决结果,对犯罪嫌疑人行为作出的“预期结论”。诚然,检察环节检察官作出的“预期结论”准确性高、可靠性强,按照法检签订的试点实施细则,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相关实施细则仅规定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可,且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指控和量刑建议存在不当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时不予采纳或者建议调整量刑建议。事实上,并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关处理决定和从宽允诺确定的法律效力,检察官从宽允诺能否实现有赖于审判环节法官的自由裁量。

2.从宽尺度问题。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尚无相关法律或者政策,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的具体操作规范,不同犯罪行为、不同主体的认罪认罚表现可以得到多大的从宽幅度属于制度空白。就N区的司法实践而言,犯罪嫌疑人在检察环节认罪认罚可以得到的量刑“优惠”大致为优先考虑采取非羁押措施、建议宣告缓刑、提出基准刑期20%左右的刑期减免量刑建议等。从实践中反馈的信息看,一方面存在根据相关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本应适用非羁押措施、宣告缓刑及适用相关罪名最低档刑期的情况,即认罪认罚案件缺少从宽空间的“天花板”情况,另一方面,相关案件的从宽“优惠”采取刑期计算整体评价减免的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评价、减免不公平的情况,不利于实现罪刑法定要求。

(三)从宽协商机制建设及真实性判断问题

1.从宽协商机制建设问题。从N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际情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的相互配合。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质量,司法行政机关在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在量刑建议采纳等方面均需要多部门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签署实施细则。具体到个案而言,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幅度是否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检察官是否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差别化待遇,及协商环节的监督均是制度设计者应当考虑的问题。

2.认罪认罚真实性判断问题。正如上面阐述的,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基础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较好,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主观恶性小,可以得到从宽的惩罚。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属于主观认识范畴,司法机关对其“自愿”的判断依据主要就是其在诉讼流程中的配合程度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众所周知的是,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现实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自愿认罪认罚,但是为了追究诉讼活动中的有利结果,“违心”接纳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况。如在N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件中,其客观上并未参与同伴致人轻伤的犯罪行为,但是被公安机关作为共同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虽然主观上认为自己“没罪”,但是在检察环节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早日回归社会。经办检察官综合考量案情后,认为其不符合认罪认罚案件要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看,应当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真实性判断机制。

三、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制度探索的法律依据

1.明确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在试点经验成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中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处理原则条款,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有法可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认罪认罚从宽”条文,将认罪认罚程序作为一审公诉案件的前置程序,允许办案部门和涉罪人员自主选择认罪认罚程序。

2.明确从宽允诺的法律效力。在试点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或者司法解释,明确检察官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检察环节针对特定的犯罪情节、涉及罪名和犯罪嫌疑人表现可以允诺的范围,以及具结书中检察官从宽允诺适用宣告缓刑、从宽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确保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公信力和确定性。

3.明确从宽处理的操作规范。在试点阶段,应当允许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刑事案件办理的实际,针对不同的罪名制定涉罪主体认罪认罚的要求和量刑从宽的具体尺度,如规定不同类型、不同社会影响、不同犯罪主体的案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区别规定是否可以宣告缓刑、允许从宽的刑期幅度。参照N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建议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科学分析当地审判机关不同罪名的海量生效裁判文书,建立精准量刑建议系统,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预判自身犯罪行为法律后果。

(二)完善从宽协商机制

1.强化涉罪主体法律帮助。试点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大局意识,一方面加强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法宣传,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释明和引导,另一方面通过整合法律援助律师资源或者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调配足够的值班律师参与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加强普法责任制落实,在个案的办理中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释工作,帮助涉罪主体正确认识自身行为法律后果,理性选择是否接受认罪认罚案件程序。

2.制定真实性判断标准。各个环节办案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办环节的认罪认罚态度记录在案,由决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办案人员在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认罪认罚态度、其作出的认罪认罚决定是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达,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对存在明显虚假陈述、行为反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3.允许适当的量刑协商。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磋商,建议结合本地区不同类别刑事案件办理的复杂程度、案件社会影响、社会治理需要等实际,允许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根据涉罪主体的配合程度、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实际情况,在一定的量刑优惠幅度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从宽细节、幅度展开协商,以提高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认罪认罚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整体平衡和公正。

(三)落实制度试点配套

1.建立专项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从试点经验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地实施需要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配置专门的告权室、具结书签署室、律师值班室等办案区,需要配置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和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法律援助律师力量不足以完全满足试点工作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方式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服务费用。这些都需要试点地区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划拨专门的办案经费,否则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常态化运作轨道。

2.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试点地区政法委应当牵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参与机关相互配合的职责义务,深化常见罪名证据认定、定罪量刑共识,定期召开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本地区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质量。

3.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认罪认罚案件信息披露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民代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监督,参照检察机关终结性文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情况,同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追究弄虚作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减轻处罚的司法人员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作者:谢刘权,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科员。

[]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三个问题》,《人民检察》2016年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