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调查研究

字号大小:

检察机关增设公共关系部门的初步设想

检察机关增设公共关系部门的初步设想

赵忠涌、郑创彬

 

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在社会矛盾凸显期和信息爆炸互联网+时代,探求检察机关与公众的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的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课题。当前检察公共关系发展相对滞后,其公关行为和活动尚处于零散状态,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增设专门的公共关系部门,对与公共关系相关的各项工作进行整合显得尤为必要。

  一、检察公共关系内涵

公共关系是指组织机构与公共环境之间的沟通与传播关系。著名公共关系教育家杰夫金斯认为公共关系工作包括了组织与其公众之间各种形式的,有计划的对内、对外交往,旨在获取与相互理解有关的特定目标[1]。按照公共关系定义,在现实中,检察公共关系即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存在相互的、双向的、动态的作用关系。检察公共关系是检察管理与公共关系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现结果,是一种特殊的检察关系。目前官方正式文件首次出现“检察公共关系”是2016年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善于与社会和媒体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努力赢得最广泛的理解支持。

笔者认为,目前检察公共关系主要发生在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相关工作中,大体上可分为检察职能工作,比如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进度查询、办案程序公开和文书上网、职务犯罪预防宣讲、法律文书说理等,以及非检察职能工作,比如收集社情民意、走访人大代表、回应社会关注等两大类。目前国内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公共关系部门较少,比如北京市检察院设立公共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关系调研,公共危机应对,组织形象设计和组织理念研究,组织实施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活动等职责,又比如珠海市横琴新区检察院,内部成立专门的犯罪预防和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各类犯罪预防、社区矫正、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工作

二、设立专门公共关系部门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捍卫者。就具体的职责而言,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纠正违法行为,通过行使受理控告申诉、审查逮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责。公共关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塑造形象,赢得公众信任。在当前执法司法环境之下,检察机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和维系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显得十分重要。任何司法工作,如果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则举步维艰。近年来通过实行检务公开,越来越多的民众进一步了解了检察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党政机关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对检察机关基本职能的了解仍然有限,检察宣传工作仍有深人开展的广阔空间。

  (二)有助于更好应对各类公共危机。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矛盾往往通过网络媒体“放大器”的发酵、传播,极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则演变为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权力的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由执法行为不当以及执法人员自身非职务行为引发的危机可能随时随地发生,比如由于执法不当或涉检信访处置不当,导致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又比如检察人员非履职行为,或者媒体不当报道引发的涉检公共危机,都需要有力的危机应对机构,开展矫正性公关活动。

  (三)有助于更好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目前,检察机关公共关系涉及部门众多,较为分散,包括控申、预防、民行、案管,甚至侦监、公诉等部门,都是通过开展各自职能活动实行公关,将公关的目标融于各自职能活动中,不利于内部资源的整合优化,形成各自为战的局面,不便于统一归口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的效果。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零散的工作职责进行整合,使各相关部门职责更加清晰、主业更加突出。同时,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背景下,突出强调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要求回归办案一线,更加专注司法办案工作,对与办案关系不紧密的工作应当予以剥离。

三、设立检察公共关系机构的初步设想

(一)检察公共关系部门的设立。检察公共关系是一项专门的管理活动,从其专业化发展的要求看,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建立专门的公共关系内设机构是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专业化发展方向,根据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职责地位,以建立与其他内设机构并列的公共关系部门为宜。2016年北京市检察院设置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尝试在检察机构内部选任具有公关优势的人员组成参与此项工作,由其专任或者兼任公关岗位,履行公关人员的职责,收集和处理有关检察公关需要的资料信息,制定公关计划和规划,负责同媒体接洽和与社会公众的日常沟通,实施包括公共关系调研、策划、传播、管理等在内的各种公共关系建设实务工作。笔者认为在目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框架下,可以采取两步走战略,即在单独设立检察公共关系处之前,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性质、工作职责,结合公共关系建设的需要,检察公共关系建设办公室可与政工部门合署办公,由政工部门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由政工部门人员担任部门固定人员,其他人员由办公室、组宣、预防、控申、案管、民行等部门人员兼任。在条件较为成熟的检察院,可以尝试独立设置公共管理办公室,作为法定内设机构,以便更好履行职责。

(二)检察公共关系部门的职责。在公共关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本单位、本系统检察公关工作的框架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定期听取本单位、本系统公共关系建设情况及评估报告,研究公共关系建设规划与策略、决定公共关系建设重大事项、宏观领导公共关系建设、参与重大公共关系活动等。检察公共关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公共关系调研,收集、了解内外部公众对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评估意见和建议,起草公共关系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组织形象设计和组织理念研究;组织实施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等传播活动;组织协调开展代表联络、联系基层等沟通活动;收集公众对检察公关行为和效果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后,向领导小组提供加强和改进公共关系建设的决策参考;监测、收集、研判公关危机信息,提出危机处置方案,进行内外部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危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检察文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检察礼仪培训、拓展训练等内部公关活动;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检察公共关系部门人员要求。检察公共关系部门专门人员应具备检察工作的职业背景,熟悉检察业务,熟练掌握公共关系学、传播学的相关知识,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敏感意识和危机意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应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加强检察公共关系专门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可聘任舆情分析师等作为公共关系顾问以协助做好公关工作。



[1]张龙祥:《中国公共关系大百科全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