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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投资办事常见问题解答(Q&A)

来源:南沙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5-07-27 11:28:00【浏览字号:

1、问: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的范围是什么?

   答: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共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海港区块15平方公里。海港区块一,龙穴岛作业区13平方公里,东至虎门水道,南至南沙港三期南延线,西至龙穴南水道,北至南沙港一期北延线(其中南沙保税港区港口区和物流区面积5.7平方公里)。海港区块二,沙仔岛作业区2平方公里。明珠湾起步区区块9平方公里,东至环市大道,南至下横沥水道,西至灵山岛灵新大道及横沥凤凰大道,北至京珠高速,不包括蕉门河水道和上横沥水道水域。南沙枢纽区块10平方公里,东至龙穴南水道,南至深茂通道,西至灵新大道,北至三镇大道。庆盛枢纽区块8平方公里,东至小虎沥水道,南至广深港客运专线,西至京珠高速,北至沙湾水道。南沙湾区块5平方公里,东至虎门水道,南至蕉门水道,西至黄山鲁山界,北至虎门大桥,不包括大角山山体。蕉门河中心区区块3平方公里,东至金隆路,南至双山大道,西至凤凰大道,北至私言滘。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10平方公里,东至龙穴南水道,南至万顷沙十一涌,西至灵新公路,北至万顷沙八涌(其中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面积1.36平方公里)。

 

2、问:什么是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答:依据20154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3、问: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问:自贸试验区备案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

 

5、问: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答: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6、问: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答: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

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7、问:什么是境外投资?

   答: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8、问: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可以查阅商务部20149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9、问:自贸试验区企业是否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可以到区外正常开展业务。

 

10、问: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目前没有不同。

 

11、问: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12、问: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相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同样执行广州市商事登记改革的相关制度法规,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问: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么?

    答:相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同样执行广州市商事登记改革的相关制度法规,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4、问:什么是“一照一码”?

    答:“一照一码”是指自贸区内新设立企业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单独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南沙自贸区“一照一码”是在前期“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的人力物力消耗和往返时间成本,使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所需提供和出示的证明材料大大减少。

 

15、问: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获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区外企业暂未实施该项改革。

 

16、问:什么叫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7、问: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

目前广州(含南沙自贸区)暂未全面放开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18、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答: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19、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20、问: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1、问: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22、问: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答: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股东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股东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23、问: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

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4、问:自贸试验区成立后,区内的企业都开始用新版营业执照,请问原来的执照还可以使用吗?

    答:可以。自2015421日起工商部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启用“一照三号”版本的营业执照,并自201578日起启用“一照一码”版本的营业执照,新旧版本的营业执照均可以使用。

 

25、问:现在办理公司还要提交验资报告吗?

    答:广州实行商事登记改革后,注册资本登记已全面实施认缴登记制,除有规定的企业外,其余实行认缴制,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26、问:在区外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部分到位,如果现在想搬到自贸试验区去可以吗?

    答:可以。

 

27、问:自贸区挂牌之后,为什么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还需办理前置审批?

    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穗府办〔20151号),广州市商事登记目前仍然保留12项前置审批事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无论负面清单内或外,均需办理前置审批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28、问:哪些企业类型不能在南沙自贸区内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答:目前南沙工商分局具体登记权限如下:

一、内资企业登记权限

    (一)除邮政企业、电信企业、电力企业、财务公司、期货公司、成品油经营企业、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非银行业经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证券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电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特殊部门保留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分支机构、本市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企业外,其余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市局或者分局登记;

    (三)除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合伙人仅由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外资企业登记权限

    (一)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辖区内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依法应当由国家总局、省局登记管理而经其授权的;

    (四)除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合伙人仅由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

 

29、问:企业可否直接在网上申请办理名称核准和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答:(一)企业可直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事项,审批结果可直接打印无须加盖公章。

(二)企业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进行注册登记预审核,预审通过后直接带材料原件至区工商分局前台快速受理。

 

30、问:现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需要提前预约吗?

    答:根据广州市工商局统一安排,目前全广州市已实施注册登记网上预约,申请人网上预约可优先办理。请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网上大厅——网上预约“办理。

 

31、问: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内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或前往南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南沙区政务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

    第三步,各部门审核。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工商、质监、税务和公安部门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

    第四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32、问: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一家外资公司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的,申请人可在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或前往南沙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步,负面清单比对,网上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南沙分厅一口受理系统(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115)填报。

    第三步,外资备案网上审核通过,不属于备案的转为审批;需修改的重新上报,返回第二步。

    第四步,打印外资投资备案申请表和承诺书

    第五步,“一口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南沙区政务服务大厅一口受理窗口,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收取材料并在当日转送各职能部门。

    第六步,各部门审核。在收到一口受理材料后,工商、经贸、质监、税务和公安部门进行同步审核或备案。

    第七步,统一发证窗口领证。各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当将各类证照或结果文书送达一口受理窗口,申请人可在一口受理窗口一次领取。

 

33、问:自贸试验区的内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所颁发营业执照样式不同,自贸区的内资企业为“一照一码”版本的《营业执照》,其余注册流程相同。

 

34、问: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一)营业执照样式不同,自贸区内企业为“一照一码”版本的《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准入试行负面清单备案制。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备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企业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不符合备案制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区外一样仍然实行合同章程审批。

 

35、问:工商商事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中投资行业表述不一致,应如何区别?

    答:(一)工商商事登记时,在商事登记自助服务系统中勾选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中近似的经营范围即可。

(二)投资行业基本一致,如有不同,可参照类似行业类型操作。

 

36、问: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商业保理?

答: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过程。

 

37、问:如何办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等企业设立?

    答:设立流程参照第3132问即可。但根据目前广州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审批权限规定,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保险企业的设立须到广州市工商局办理。

 

38、问:如何办理商标注册?

    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39、问:什么是汽车平行进口?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汽车平行进口:区别于大家熟知的常规进口,经过汽车厂商授权,由国内的代理商从国外车企直接订购并在国内销售。汽车平行进口是指国内的汽车贸易商直接到海外市场进行购买,并引入中国销售的汽车。由于这些车辆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的经销商进货渠道相“平行”,因此称为汽车平行进口。

   相关登记手续的办理:我市已于69日出台《广州市商务委 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通知》(穗外经贸机函〔201516号),首批试点企业已完成申报审核,第二批试点企业申报工作将由市商务委、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管委会根据试点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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