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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南沙区财政局关于征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公告

来源:区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05-13 16:52:00【浏览字号:

  我局根据《区司法局关于做好我区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南司〔2019〕1号)要求对涉及我局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开财字〔2015〕38号)进行研究,提出初步修订的意见(详见附件)。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5月24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至nsczj_zhongdaohong@gz.gov.cn。逾期未复,视为同意我局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2、南沙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一:

序号

清理责任单位

统一编号

文号

标题

发布机关

清理建议或意见

具体清理内容

1

区财政局

NS0320150119

穗南开财字【2015】38号

关于印发《南沙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财政局

修订

因机构改革,现将办法中的“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修改为“广州南沙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科信局”修改为“科工信局”

 

 

 

 

 

 

 

 

 

 

 

 

 

 

 


 
附件二

南沙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正草案对照注释稿)

黑体为增加部门,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楷体为修改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014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本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每年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品牌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市场开拓,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区实地经营,且税收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符合国家、省、市和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该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说明:因机构改革“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修改为“广州南沙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工科信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科工信局和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项目公开征集、层级申报、专家评审、不分所有制择优安排;

(二)效益优先原则。强化科学论证,加强项目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使用效益。
  (三)突出公共财政原则。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全中小企业提供均等共享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三)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四)经管委会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三)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区内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区财政按照1:1比例的原则予以配套,配套额度最多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申报项目企业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先适用《广州市南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办法》予以扶持资助。

第九条 项目的专家集中评审,中介机构审计,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工科信局科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组织专家评审,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参与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包括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协同工科信局科工信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工科信局科工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财政资金使用及效果负总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工科信局科工信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项目公开征集。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区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区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二)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1、2、3);
  (三)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工科信局科工信局和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确定一定数量的项目纳入入选范围。工科信局科工信局、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的入选范围,综合考虑行业分布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扶持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拟扶持项目在“南沙188bet老虎机 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相应予以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工科信局科工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公示后的扶持项目,下达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专项资金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和完工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区工科信局科工信局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南沙开发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见附表4)。
  第二十一条  项目检查制度。工科信局科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工科信局科工信局申请项目完工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报工科信局科工信局和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报工科信局科工信局和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区财政。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在项目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工科信局科工信局、财政局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科信局科工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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